南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05-24 16:42 来源: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实施办法》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预防和查处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

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管理秩序。经南江县人民政府十九届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南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6日

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执法监管

共同责任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查处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管理秩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南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江县行政区域内预防、查处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工作应当履行的责任及责任追究。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是指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灾害防治、各类规划、地质遗迹和测绘领域。

第三条  预防和查处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属地管理的原则。

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县预防和查处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具体组织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发生的各类行为负责巡查、监管并按照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发现不属于本查处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应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公共服务部门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应的预防和查处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主要领导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执法监管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二)统筹协调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群发性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进行集中整治,对无证勘查开采行为,依法采取拆除地面设施以及查封设备、充填井筒等措施,彻底整改到位。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外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各类规划并组织实施,严格落实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

(二)组织开展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工作动态巡查,按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部门执法监督检查、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以及罚没物资处置前保管等工作;

(三)负责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矛盾纠纷的处理化解和行政调解工作及职权范围内的权属争议调处和行政裁决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建立村(居)民自然资源信息员制度,向村(居)民宣传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集体土地管理,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完成耕地保护目标,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发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苗头,应及时制止、报告,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职责

(一)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动态巡查监管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发生的各类行为进行动态巡查。对全县内发现或接到相关告知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三)对本辖区内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在建设工程实施中采矿牟利或以修复治理名义违法采矿,破坏、销售古生物化石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开展动态巡查发现或收到相关部门和个人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核实,确属违法的,责令立即停建和改正;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查处;

(四)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查处违法案件形成的罚没财物移交处置及罚没收入收缴、入库工作。

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

(二)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责任,切实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三)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新住宅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对查处的破坏耕地的认定和组织复耕耕地的质量评定工作。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和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

(二)负责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等的监管。

第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行为开展动态巡查,依法制止、查处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及时移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并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二)对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部门移送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查处,查处结果书面函告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部门。

(三)指导各乡镇(街道)制止和查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在收到乡镇(街道)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协助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指导和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将联合执法办案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

(二)负责制定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查处违法案件形成的罚没财物履行指导、监管职责,依法监督罚没财物的保管、移交、处置及罚没收入收缴等,建立处置审批和备案制度;

(三)罚没物品难以变卖或者变卖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执法机关应当报送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赠送有关公益单位用于公益事业;没有捐赠且能够继续使用的,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对难以变卖且无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可以由执法机关予以销毁。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依法受理、侦办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自然资源犯罪的刑事案件,打击违反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管理的刑事犯罪行为;

(二)协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部门对涉嫌违反自然资源和规划法律法规的当事人调查取证,对被调查当事人拒绝、逃避调查、销毁、藏匿证据等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调查取证、暴力抗法的依法处理;

(三)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探(采)矿许可的项目,不符合行业规范的,不得审批使用爆破产品。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县乡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建设建(构)筑物行为的查处和监管;

(二)负责国道、省道,县乡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的监管;

(三)发现辖区内铁路,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违法行为应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水利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的违法行为查处;

(二)负责查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三)不得对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的项目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林业部门职责

负责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植物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负责对退耕还林违法违规占用稳定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管理监督和整改落实;负责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擅自扩大自然保护地行为进行制止和整改。

第十六条  发改、经信部门职责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和建设规划,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对未通过建设用地预审的拟建项目,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十七条  其他职能部门职责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文广旅、卫健、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和登记手续时,对涉及用地、探(采)矿、地灾评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前置手续的,应当严格依法审查,对涉及用地、探(采)矿、地灾评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后置手续的,应当及时将信息抄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第十八条  公共服务部门职责

对未取得用地、探(采)矿手续或接到违法用地、违法探(采)矿协查告知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不得对其通电、通水、通气;对违法违规用地、探(采)矿、破坏地质环境(遗迹)的项目,接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书面告知后,相关部门依法制定制止违法行为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不力,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甚至妨碍、干扰查处,导致发生严重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县人民政府或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联合约谈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消极不作为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未履行职责,由职权机关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机关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单位或个人办理建设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企业注册登记、竣工验收等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发放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供水、供电、供气的,由职权机关按规定给予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投资经商办厂采矿或者充当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行为幕后操纵者、保护伞的,由职权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村(居)委会组成人员参与、支持、纵容本集体经济组织或与外来人员从事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行为的,由职权机关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辖区、本系统的实施方案,做好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对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及其行政领导、相关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6日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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