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丨《南江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4 10:11信息来源:县政府办 浏览量: 字号:


一、出台背景

1.制定该《办法》的必要性。《南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南府办〔2011〕78号)于2011年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并执行,距今使用了十余年。期间,国家、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特别是2021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规定了新的管理等制度,且因有关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等原因,《南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南府办〔2011〕78号)已经不适应我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需要,有必要重新制定。

2.制定该《办法》的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国有资产,落实绩效目标,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目的,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8号)、结合国家、省、市发布的现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政策、《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的通知》(巴委办〔2021〕13 号)、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有关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的“三定方案”,以及在日常国有资产管理中所遇到的问题,研究和制定了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一般硬性和个别指导相统筹的该《办法》草拟稿。并在县财政局内部开展了多次的起草论证,通过县政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组织召开了专题会,充分征求了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办)的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制定程序符合规定。   

二、主要内容

该《办法》(送审稿)共计12章节69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职责分工、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预算管理、基础管理、国有资产报告、国有资产损毁丢失赔偿、社会组织资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附则。

(一)总则。阐述《办法》制定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内容,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定义,确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原则。

(二)职责分工。概括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参照条例中财政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结合机改后“三定方案”,明确县人民政府、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各部门所属单位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能职责,依法履行可行性研究、资产评估、资产清查、集体决策等程序和事项。

(三)资产配置。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进行定义,明确资产配置的主要原则,规定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程序,对通用资产配置标准、专用资产配置标准制定责任单位、制定原则进行明确。

(四)资产使用。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的主要范围及禁止范围,明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规范捐赠资产使用。规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原则和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的要求。提出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盘活的有关要求。

(五)资产处置。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定义,明确处置范围、处置程序以及重要处置行为应当采取的方式。提出国有资产应当进行划转的情景。

(六)预算管理。提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中预算管理的要求。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加强有关收入及时入库要求。要求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在决算中得到准确反映。明确项目投资建设应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

(七)基础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台账建立有关要求。对工程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入账、在建工程及时转固进行规定。明确无法通过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估价方式。强化资产管理岗位责任以及日常盘点、对账要求。明确应进行资产评估、资产清查有关要求,并规范资产清查审批程序、资产清查结果处置。对资产权属登记、资产产权纠纷调处有关内容进行明确。

(八)资产报告。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内容,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程序。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编制机制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在报告编制中的具体职能职责进行明确。

(九)国有资产损毁、丢失赔偿。明确了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的范围、责任人的追究,损坏、丢失情况上报,应予赔偿的情形,损坏、丢失赔偿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十)社会组织资产。明确了社会组织支配的国有资产来源,管理执行依据;明确审批前提及审核、监督流程;明确社会组织支配的国有资产除自用外,产生的市场化收入资金分配及上缴。

(十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明确接受人大监督、巡视巡察、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并报告整改情况及落实结果,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追究。

(十二)附则。对该《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等内容进行补充规定。

三、征求修改意见及审查工作情况

县财政局就《暂行办法》文稿征求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文稿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文稿经县财政局内部论证、局党组研究、2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2次征求律师所专业意见,1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通过专家评审、财政局合法性审核、司法合法性审查,2023年3月3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斌主持召开专题会,再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县财政局已根据会议精神修改完善。

四、工作要求

(一)县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本部门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与部门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接受人大监督、巡视巡察、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相关监督检查结果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

(二)该《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十四届第46次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十九届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南府办〔2011〕78号文件同时废止。

 

解读机构:南江县财政局

解 读 人:郭朝晖

联系电话:0827-8268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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