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2021-11-22 11:03

《南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解读

南府发〔202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南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日


南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为导向,坚决有效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重大风险,科学有序、精准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南江县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南江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县分级分类应对和响应分级、组织指挥机制、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应急准备与保障,以及应急预案管理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处置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 工作原则

(1)坚持“两个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切实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化解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健全我县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系。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县委领导下,县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协调县域各类资源予以支持;事发地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组织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5)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大队为骨干力量,以公安、武警、民兵预备役为辅助力量,以行业救援队伍为专业力量,以乡镇(街道)应急队、村(社区)应急分队为先期处置力量,以专家队伍为技术支撑力量的应急救援体系,健全完善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6)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强化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科学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指突发事件包括四大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旅游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预案中予以明确。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应对能力时,由县委、县政府负责应对或提供支援。超出县委、县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市级、省级、国家层面负责应对或提供支援。涉及跨乡镇(街道)区域的一般突发事件,直接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划的,参照市级应急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乡镇(街道)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必要时可由县级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统一应对或支援。

1.4.2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类别和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和启动响应,同时上报上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引发舆论热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县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原则上,启动一、二级响应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并组织指挥应对;启动三级响应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决定,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并组织指挥应对;四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牵头部门主要领导决定,并组织指挥应对。

各乡镇(街道)响应级别可参照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属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5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及其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5.1 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人民政府在县委领导下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保障,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研究制定。

中央、省、市驻南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应急预案。

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编制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对重大活动保障、重要基础设施保护等,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编制单项应急预案。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工作手册是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对自身承担的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涉及有关部门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2.1.1 县应急委员会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县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是统一领导应对处置全县各类突发事件,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委、县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全县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综合协调应急管理重大事项,分析研判突发事件全局性风险,研究决定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评估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各类突发事件,处置应对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

县应急委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武部长、县政府办主任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县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县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应急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落实县应急委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指导全县应急管理预案体系和体制、机制、法治建设;调查、分析、研究全县应急管理工作,向县应急委提出应急管理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研究拟定年度应急管理工作目标任务,牵头开展应急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信息汇总上报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县应急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参与配合做好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委领导交办事项。

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和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设立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职责。

2.1.2 专项指挥机构

县应急委下设18个专项指挥机构,分别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其他类型突发事件,视情设立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应急委领导下,承担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组织应对工作。

专项指挥机构要抓好预案应用,扎实开展“双盲”演练、桌面推演、事故灾难复盘、情景模拟等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以此检验对预案内容是否熟悉、监测预警是否精准覆盖、处置措施是否细实、操作流程是否规范、救援保障是否到位。

当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南江县专项应对事件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3 部门工作机构

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县应急委和县级专项指挥机构工作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支持;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工作。

2.1.4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统一调度应急处置各方力量。现场指挥机构可视情灵活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群众生活、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灾情监测、调查评估、专家支持、后勤保障等工作组。

2.2 专家组与专家委员会

县应急管理部门(县应急办)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县应急管理领导机构、专项指挥机构应健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机制。

3.1风险防控

(1)乡镇(街道)、县级部门和在南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

(2)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3)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村(社区)、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积极防止可能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并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研究采取法律、政策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

(4)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公路繁忙干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超长隧道、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广播电视台,以及供水、排水、供电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商场、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金融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与疏散路线、通道处,设立显著、醒目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预警和应急救援设备,建立安全巡检制度,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5)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树牢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加强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6)中央、省、市驻南单位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与驻地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人防+技防”的要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储存和运输、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动物疫情、主要生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社会治安、金融运行、粮食安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快布置信息前端采集设备,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2.2 预警

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应急广播等各类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突发事件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乡镇(街道)要依据国家制订的预警级别,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上一级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属地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应急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预警响应行动。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要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措施。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事发地乡镇(街道)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辖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⑩县融媒体中心应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响应终止。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

3.3.1 信息报告

(1)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综治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报告、先期处置、灾情统计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学校、医院、企业、村(社区)、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其中,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本级政府的同时抄送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安全、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失联及家属安抚、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网上舆情、社会治安稳定、现场救援等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极端情况下,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汇报。

(3)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报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突发事件信息要严格落实“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的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时限要求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核实确认后,立即电话报告县委(0827-8222448)、县政府(0827- 8222268)、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0827- 8268097 ),最迟不超过30分钟,1小时内书面报告,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2小时;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须在发生后10分钟内电话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首报,较大事件须在发生后40分钟内书面形式首报。有新情况、新进展要及时跟进续报。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时间报告的,需同时报送迟报说明。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等。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最迟不超过1小时。其中,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市政府的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2 先期处置

(1)事发或受影响单位要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报告;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属地政府(街道)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乡镇(街道)就近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3.3.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做好协助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超出乡镇(街道)处置能力的,县委、县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提升至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现场指挥。县级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事发地乡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纳入县级现场指挥机构,在县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上级前方指挥部或工作组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时,下级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南江中队、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大队、县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民兵预备役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3.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卫星和无人机遥感、北斗导航、雷达测量、地面勘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 应急心理疏导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加强群众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对周围群众进行疏散,对使用器械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带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根据现场情况,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通讯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巡逻、管控力度,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疗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灾害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快速联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全县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县、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完善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应对处置制度,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事发地党委、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以及县委、县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2 监测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县级专项指挥机构要求,由县级层面有关部门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报省、市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依程序立即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公布。

3.3.7 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或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终止应急响应,并向社会发布终止应急响应公告,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善后处置、恢复与重建、调查与评估

3.4.1 善后处置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受突发事件影响的有关乡镇(街道)应当根据本辖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疏导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恢复与重建

健全国家、省、市级政府支持,县委、县政府统筹指导,相关乡镇(街道)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县委、县政府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县级层面加大政策支持,并视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强化受灾乡镇(街道)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灾后恢复重建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生活自救活动。

(1)根据事件级别和受损情况,恢复重建工作由县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应急、公安、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能源等有关部门(单位)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2)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事发地乡镇(街道)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乡镇(街道)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上级有关部门援助的,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请求。受到影响的乡镇(街道)提出需要县人民政府援助请求的,由县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乡镇(街道)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3.4.3 调查与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对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县级层面要积极协助市级、省级、国家层面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对于一般突发事件,县级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报告。乡镇(街道)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有关工作。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县级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全面评估,由县应急办(县应急管理局)统一汇总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市人民政府,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4.1.1 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大队是应急救援队的骨干力量,县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4.1.2 行业救援队伍是我县应急救援的专业力量。县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4.1.3 武警南江中队和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要依法将武警南江中队和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全县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1.4 乡镇(街道)应急队和村(社区)应急分队是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辖区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并广泛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工作。

4.1.5 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补充力量。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1.6 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

4.1.7 加强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县安全生产救援大队等应急队伍和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跨区域的交流合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部署和要求,组织县内有关专业力量参与全市应急救援行动。

4.2 财力支持

4.2.1 县、乡镇(街道)两级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人民政府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等工作资金由县级相关部门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

4.2.2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案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的请求,县级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4.2.3 县级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2.4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2.5 建立健全全县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发挥保险保障功能,鼓励单位和公民投保商业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生意外伤害保险。

4.3 物资装备

4.3.1 县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加强协调,抓实应急物资政府储备。应急物资储备的规划、采购、调拨、使用归口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储存、运输、回收及管理归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乡镇(街道)应急救援物资、应急队伍装备、应急救灾物资储备适当向中心镇集中,建设下两、长赤、大河、光雾山片区标准化应急物资仓库。县级有关部门和相关社会单位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生产能力储备,构建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综合储备模式,形成布局合理、种类齐全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

4.3.2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 科技支撑

4.4.1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全县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4.4.2 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4.4.3 建立健全全县应急指挥体系。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县、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满足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警预报、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预案管理、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需求。

5 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5.1 预案编制

5.1.1 县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县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修订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5.1.2 预案编制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对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并加以完善。

5.1.3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进行评审或论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中央、省、市驻南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县应急办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审核报批和部门应急预案以及乡镇(街道)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预案印发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全县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办)组织起草,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应急委对应的专项指挥机构或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一级层面相对应的部门备案,抄送县应急办。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类预案、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宗教仪式等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等,参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管理,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印发实施,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部门应急预案可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县应急管理局意见。

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县级应急管理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所在的乡镇(街道)备案。

工业园区管委会综合应急预案由本单位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民营、外资等企业)应急预案经本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类备案”原则进行管理。县属企业集团综合应急预案向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并抄送县级企业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向突发事件主要县直牵头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局、县级企业主管机构。

涉及需要与所在地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省、市在南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应急管理局。

法律、行政法规对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类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5.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预案演练的督查监督。

(2)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演练,相关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2 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6 宣传和培训

6.1 加强公益宣传和社会动员,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村村响、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6.2 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避险知识和技能培训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避险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

6.3 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及有关其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辖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避险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6.4 切实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应急文化、灾害预警文化的宣传和培训,推进应急避险知识和技能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鼓励建设和提供应急教育体验场馆、应急避难场所,各类应急教育体验场馆、科普场馆、文化馆等应积极开展应急宣传普及活动。

7 责任与奖惩

7.1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7.2 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7.3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建立健全社会公众有奖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制度。

8 附则

8.1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办)起草,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应急管理局对本预案的实施进行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8.2 县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8.3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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