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江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7-01 16:41 来源: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南江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十九届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


南江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江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行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南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单位和个人在城镇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城镇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城镇生活垃圾的集中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而产生的费用。

第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征收原则。

第二章  征收范围

第五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县城区及乡镇(街道)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区、社会团体、居民(含暂住人口)、个体经营者(包括各类摊位、摊点)、市场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章  标准制定及调整

第六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由县发展改革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及调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制定及调整,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原则,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的基础上制定。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县综合执法局是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实施、监督考核。

第九条  县税务局是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   

第十条  县税务局委托县公投集团按照征收范围和标准代征城镇集中供水的居民、机关事业单位、门市、经营场所等用水户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相关供水企业按照征收范围和标准代征未集中供水乡镇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融媒体中心、集州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要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协助和配合。

第十二条  原县环卫所不再作为征收主体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等要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组织和监督。对擅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产生城镇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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