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丨《南江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7-05 09:32信息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字号: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江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年6月2日,《南江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经南江县人民政府十九届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3月26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5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2021年第1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 平稳有序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南江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3、《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4、《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

5、《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包括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及用途、收费标准制定、代征(收)部门及收费方式、监督管理及罚则等内容。     

(一)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及用途。《办法》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征收原则,明确了征收范围为县城及乡镇(街道)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生活垃圾的集中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二)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办法》规定,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原则,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在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明确代征(收)部门及收费方式。《办法》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税务局是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12号公告,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税务部门可委托其他单位、企业代征,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办法》明确县税务局委托相关供水企业按照征收范围和标准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解决了征收主体多、征收成本高、收费难度大等问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明确监督管理及罚则。《办法》明确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组织和监督,禁止擅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根据《南江县县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2022年本)》文件要求,产生城镇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解读机构:南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股

解 读 人:康文

联系电话:1808693862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