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11 17:56 浏览量: 字号: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高等学校: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以来,各地(校)完善教育乱收费治理机制,加强教育收费制度建设,深入开展监督检查,有效缓解和遏制了教育乱收费行为。但是个别地方和学校依然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教学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清理范围

围根据国家教育收费政策要求,结合我省群众关心反映的突出问题,明确教育乱收费重点清理范围,提出规范教育收费的“十条禁令”如下:

(一)严禁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APP。严禁中小学校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APP。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APP,应由学校按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购置,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二)严禁违背学生意愿强制参加课后服务。中小学课后服务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学校乘课后服务之机组织集体教学、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学生缴纳课后服务费。

(三)严禁对正常教育教学管理事项进行收费。严禁中小学校将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如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饮奶、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严格规范家委会行为,严禁以家委会名义摊派收取以上费用。

(四)严禁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项目。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五)严禁擅自设立代收费项目。学校收取校服费等代收费项目,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

(六)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和赞助费。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与“空挂”或保留学籍挂钩的费用,以及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等。

(七)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严禁收取择校费,严禁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收取择校费。

(八)严禁强制或者暗示学生购买教辅软件或资料。严禁中小学校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

(九)严禁非营利民办学校取得或转移办学收益。全面落实民办教育公益性的要求,切实减轻学生入读民办学校的学费负担。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

(十)严禁民办学校收费备高收低或备低收高。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履行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报备程序,收费应严格执行备案标准,严禁出现备高收低或备低收高等行为

二、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各校要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教育收费培训班、向学校发放提示函(信)、随录取通知书印发收费提醒等方式,以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手机短信、邮件等多种途径把各类教育收费政策、项目、标准宣讲到位,公开到位,做到家长知晓、学生知道、社会明白。

教育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对教育收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见附件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收集整理本地教育收费政策、标准和乱收费典型案例,于今年秋季学期开学前,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收费政策宣讲活动,向各级各类学校发放治理教育乱收费提醒函,将收费政策宣传到每一位老师。

三、加大查处力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特别是针对规范教育收费“十条禁令”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点监督核查。对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绝不手软,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通报一起。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乱收费问题要直查快办,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对于存在乱收费行为的民办学校,将按相关规定通过核减招生计划、暂停招生、取消办学许可等方式加大处罚。对顶风作案、纠而复生、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要严惩不贷。对收费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根据纪检监察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四、加强机制建设

各地要调整完善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畅通教育乱收费举报渠道,融合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咨询举报电话,以及设置收费举报专栏信箱等方式,接受社会的咨询和投诉,安排专人及时妥善处置,做好政策宣讲和咨询服务。完善督办查办机制,认真核实群众反映教育乱收费的问题,举一反三,防止虚假整改,督促问题整改到位。同时,各地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建立与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教育收费相关规定

一、学前教育阶段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规定,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规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管理,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幼儿园住宿费只能向全托幼儿收取。鼓励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保教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幼儿园服务性项目为:伙食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项目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收费原则: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点心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每学期末应向家长公布帐目,不得营利。校车接送费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自愿缴费,按市州政府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标准执行。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三)《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9〕55号)明确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园 (包括普惠性民办园)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制定。营利性民办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自主决定。

(四)《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20〕1号)明确规定“收费合理。各地参考本地前三年公办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支出水平,充分考虑办园成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需求,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和财政补助,按照分等级定价的原则,由县(市、区)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统一认定不同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

二、中小学教育阶段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 号)规定,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各地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246号)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项目,严禁将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讯通、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违规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必须全额返还学生。

(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价格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280号)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学生自愿购买各地选定的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教辅材料以及普通高中学生自愿购买各地选定的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教材,可申请由学校统一代购。义务教育学生代收费标准为选定的教辅材料总金额,普通高中学生代收费标准为选定的教材及教辅材料总金额。目录之外的教材及教辅材料,学校、家长委员会均不得统一征订、代购。

(四)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 2号)规定,中小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要事先充分征求家长意见,主动向家长告知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建立家长申请、班级审核、学校统一实施的工作机制。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五)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川教〔2019〕11号)以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课后服务要坚持公益普惠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减免费用。要严格课后服务费管理,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和管理,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坚持自愿选择原则,课后服务应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特别是对于课后服务需求不强的乡镇农村中小学,更不得强制或变相要求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增加学生家庭经济负担。

三、高等教育阶段

(一)《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 1996〕101号),第五条明确“在现阶段,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高校学费、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我省高校学费、住宿费、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按照《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2007〕190号)有关规定执行。后期我省收费政策如有所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357号)规定,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由高等学校根据研究生学籍记录的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按月计退学费。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研究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学制和收费依据,并通过学校官网、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及时公示研究生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增强收费管理透明度,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按规定应公示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一律不得收费。

(四)《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我省民办高校价格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川教〔2020〕27号)规定,民办高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坚持以成本为基本依据确定学费、住宿费标准。学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合理核定办学成本,不得将经营性支出以及事故、灾损支出等与教育、住宿无关的支出列入成本。坚持信息公开,学校调整收费标准应在新生报到12个月前,将调价方案及其理由通过校园官方网站公布,并公开最近3年经过审计的成本信息。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统筹考虑各方因素,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性,防止调整幅度过大或频率过高。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对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调整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完整学年。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方便而收取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时应在票据项目中单独列示,不得与学费、住宿费混淆。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技能培训费、校企合作费等名目费用。具体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规定,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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