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人员减少
缴费人员减少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2020-11-27 |
计划取消日期 |
2020-11-27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无 |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红塔大厦,详细地址:南江县红塔大厦14楼1428室;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27-8223141;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27-12345; |
实施主体 |
南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26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2014003001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37220088382460 |
实施编码 |
1151372200883824604002014003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372200883824604002014003001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缴费人员减少申报表 |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材料类型 |
原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pdf,jpg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无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逐页盖章 |
是否容缺 |
否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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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
电子档与纸质档一致,内容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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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A4纸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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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部门规章】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更确认单 |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材料类型 |
原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
来源渠道 |
其他 |
来源渠道说明 |
无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
填报须知 |
无 |
||
受理标准 |
无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规范性文件】第二十二条:参保单位办理职工增加、减少时应及时通过网上申请、窗口申请等方式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变更登记。社保经办机构生成并反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更确认当》。 |
||
备注 |
无 |
受理条件
单位职工离职、灵活就业人员与城乡居民由于各种原因需暂停社会保险关系。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申请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审核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任务结束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第二十七条 |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企业或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应书面通知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并办理相应手续,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保留。职工、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法律 |
第五十七条 |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
3 |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
规范性文件 |
第二十二条 |
参保单位办理职工增加、减少时应及时通过网上申请、窗口申请等方式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变更登记。社保经办机构生成并反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人员增减变更确认单》。 |
常见问题
1 |
问:减少人员较多时可以批量申报? 答:可以批量申报。 |
2 |
问:人员减少后什么时间申报? 答:减少后及时申报。 |
3 |
问:减少当月是否缴费? 答:按照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应按月申报缴费,减少当月也需为参保职工缴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