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基本信息

发布日期:2024-09-12 16:04信息来源:县社保局 浏览量: 字号:

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

通办范围

全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其他

四川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更换)申请表

附件16.pdf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红塔大厦,详细地址:南江县红塔大厦14楼1425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27-8200893;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27-12345;

 

实施主体

南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项版本

8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县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2014007018

实施主体编码

115137220088382460

实施编码

1151372200883824604002014007018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37220088382460400201400701802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四川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表

材料形式

纸质/电子

材料必要性

必要

材料类型

原件和复印件

电子材料格式

pdf,jpg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纸质材料份数

1

纸质材料规格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是否容缺

是否减免

减免模式

 

空白表格

四川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表.doc

示例样表

四川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表(样表).docx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部门规章】第六十三、六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并联网结算后,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传送工伤职工的配置服务记录、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单等结算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规定进行网上审核。
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申报垫付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填写《四川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申报表》(表51),并提供《四川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表》(表41),以及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发票、费用清单原件。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申报垫付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填写《四川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申报表》(表51),并提供:
(一)发票、费用清单原件;
(二)配置辅助器具签收单;
(三)工伤职工签字确认的配置服务记录;
(四)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前和配置辅助器具后照片各 1 张。

备注

 

受理条件

1.工伤职工在参保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无法配置所需种类辅助器具,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的;
2.工伤职工长期居住在省外,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到期需要更换,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的。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决定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制证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颁发和送达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部门规章

第五十五条

省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无法提供所需种类的辅助器具的,经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可以到省外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目录及配置标准核定费用。

2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

第十六条

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3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二)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4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

全文

全文

5

《工伤保险条例》

行政法规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行政法规

第二条

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

常见问题

1

:是否必须本人提出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工伤职工直系亲属均可

2

:工伤职工如何申请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辅助器具安装能否超出标准?

:可以,但超出标准部分金额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