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发布日期:2024-09-12 16:03信息来源:县社保局 浏览量: 字号: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通办范围

全省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必须到现场原因

现场受理,核验原件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原件核验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红塔大厦,详细地址:南江县红塔大厦14楼1425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27-8200893;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27-12345;

 

实施主体

南江县人社局

事项版本

33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县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2014007025

实施主体编码

115137220088382460

实施编码

1151372200883824604002014007025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37220088382460400201400702501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发票、费用清单原件或电子发票打印件

材料形式

纸质/电子

材料必要性

必要

材料类型

原件和复印件

电子材料格式

pdf,jpg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纸质材料份数

1

纸质材料规格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是否容缺

是否减免

减免模式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发票范本(样式参考、内容不一样).jpg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部门规章】第六十六条: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二)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三)辅助器具配置票据;(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备注

 

材料名称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前后照片各一份

材料形式

纸质/电子

材料必要性

必要

材料类型

原件和复印件

电子材料格式

pdf,jpg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纸质材料份数

1

纸质材料规格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是否容缺

是否减免

减免模式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配置后.jpg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部门规章】第六十八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垫付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需填写《四川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申报表》(表54),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发票、费用清单原件;
(二)配置辅助器具签收单;
(三)工伤职工签字确认的配置服务记录;
(四)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前后照片各1张。

备注

 

材料名称

配置辅助器具签收单

材料形式

纸质

材料必要性

必要

材料类型

原件

电子材料格式

jpeg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纸质材料份数

1

纸质材料规格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是否容缺

是否减免

减免模式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配置辅助器具签收单.jpeg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其他】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工作。

备注

 

材料名称

四川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申报表

材料形式

纸质/电子

材料必要性

必要

材料类型

原件

电子材料格式

pdf,jpg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纸质材料份数

1

纸质材料规格

A4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签字处盖章

是否容缺

是否减免

减免模式

 

空白表格

四川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申报表.xlsx

示例样表

四川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申报表示范文本(副本).xlsx

填报须知

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内容清晰。

受理标准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配置项目及金额。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第六十六条: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二)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三)辅助器具配置票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备注

 

材料名称

工伤职工签字确认的配置服务记录

材料形式

纸质

材料必要性

必要

材料类型

原件和复印件

电子材料格式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纸质材料份数

1

纸质材料规格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是否容缺

是否减免

减免模式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工伤职工签字确认的配置服务记录.jpeg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其他】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备注

 

受理条件

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到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更换)辅助器具。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决定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制证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颁发和送达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川人社办发【2015】16号)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全文)

2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行政法规

第二条

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

3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lt;《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gt;的通知

部门规章

第五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关于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伤残待遇、工亡待遇等待遇申请后,应当核准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并通过信息系统核查职工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信息,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确认工伤职工享受待遇资格。

4

《工伤保险条例》

行政法规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

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

常见问题

1

:辅助器具到期后不更换新的能将器具费直接支付给本人吗?

:不能,未配置辅助器具而未产生费用无报销项目。

2

:辅助器具配置是否能超过配置标准配置?

:可以配置,但金额超过配置标准的部分不能报销。

3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是全报吗?

:不一定,每一种辅助器具都是有限价标准的,超出部分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