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关于2019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说明(补充公示)

发布日期:2019-06-27 11:57信息来源:南江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向南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2019年,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将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围绕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加快建设富丽安康新南江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具体工作中,要立足检察职能,紧贴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创新、完善和落实工作举措,改进执法办案方式方法,打击犯罪者、挽救失误者、保护建设者;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等各类刑事犯罪,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务犯罪办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全面加大诉讼监督力度;要狠抓自身廉政建设,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深入推进检务公开改革,进一步提升执法公信力。二、部门概况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系一级预算单位,无下级单位。设刑检一部、刑检二部、民行刑执公益部、监察室、业务管理服务部、党政事务部、检务保障部等7个内设机构和派驻沙河检察室、派驻长赤检察室、派驻关坝检察室等3个派驻检察室。

  三、2019年收支预算情况

  (一)收入情况。收入预算总额1042.7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042.75万元,占总收入100%,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0%。

  (二)支出情况。支出预算总额1042.75万元,其中:基本支1013.57万元,占总支出97.2%,项目支29.18万元,占总支出2.8%。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

  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042.75万元,比上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减少44.85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相关经费减少和项目经费预算减少。

  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042.7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812.4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8.8万元、医疗卫生支出58.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2.67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042.75万元,比上年增加44.85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相关经费减少和项目经费预算减少。

  (一)基本支出1013.57万元,其中:

  1.人员支出805.57万元,其中:基本工资280万元,绩效工资4.36万元,津贴补贴267.9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104.45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47.63万元,住房公积金62.67万元等。

  2.日常公用支出(运行经费)236.49万元,其中:办公费20.28万元,差旅费30万元,其他交通费55.76万元,工会经费10.44万元等。

  (二)项目支出29.2万元,是用于保障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完成执法办案工作任务,或用于事业发展目标的经费支出。

  六、“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

  2019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27万元,比上年预算总额持平,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

  (二)公务接待费7万元,较上年预算持平,原因是检察机关上下级和同级之间办案、业务协作等所必须的接待支出。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万元,共有执法执勤用车9辆(其中轿车7辆、越野车2辆),2018年预算安排20万元,与2018年预算持平。用于执法执勤车辆燃油、保险、维修等方面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

  2019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0万元。

  九、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情况

  截至目前,2019年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

  十、名称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当年安排拨付的资金。

  (二)上年结转收入: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行政运行:指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四)事业运行:指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五)行政单位离退休: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实行归口管理的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用于离退休人员的支出。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未实行归口管理的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用于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六)事业单位离退休:指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支出。

  (八)行政单位医疗:指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九)事业单位医疗:指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十)公务员医疗补助:指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集中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十一)住房公积金: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日常公用经费:为保障部门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等费用开支。
附件: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附件:

2019年预算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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