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推行精神类住院费用按床日点数法付费

发布日期:2023-11-29 10:32信息来源:巴中日报 浏览量: 字号:

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精神类按床日点数法付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精神类按床日点数法付费(以下简称精神类床日付费)。《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通知》明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长期住院治疗且满足精神类疾病诊断(MDCT)的相关病例,纳入精神类床日付费管理。不符合精神类床日付费管理的精神类(MDCT)病例纳入DRG病组管理。同一住院过程病例不得拆分后进入DRG病组和床日付费管理病组。病例范围包括在同一医疗机构单次住院时间超过60天或同一医疗机构年度累计住院超过90天的当次精神类疾病住院病例。
  《通知》明确,精神类床日付费实行定额包干,按照医疗机构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及二乙以下等次标准,床日定额标准依次为170元、160元、150元、125元、100元/床日。定额标准包含整个住院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监测、护理、耗材、药品、检验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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