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法院: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22-12-16 10:46 浏览量: 字号:

近日,南江法院执行局快速执结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与南江某砂石加工厂、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为表谢意向南江法院执行局赠送了锦旗及感谢信。

2021年11月,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与南江某砂石加工厂(张某某为该砂石厂经营者)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南江某砂石加工厂在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购买砂石4153.88吨,单价每吨33元,达成协议后,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向南江某砂石加工厂提供了4153.88吨连砂石。在此期间,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又在南江某砂石加工厂购买洗砂116.25吨。2022年5月4日双方结算后,经抵减,南江某砂石加工厂下欠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99290元,并约定2022年5月20日付清,但一直未按约定支付欠款。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南江某砂石加工厂仍不履行义务,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将南江某砂石加工厂经营者张某某传唤到院,当场扣押其手机,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通过法院惩戒措施震慑和执行法官明法讲理双管齐下,被执行人当场给付货款三万元,并就余下欠款与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因此顺利执结。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平等自愿协商,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从而终结执行程序的制度。执行和解具有效率高、结案快、程序简便、符合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南江法院干警将继续秉承效率与温度并存的工作原则,努力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陈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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