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赤溪乡月亮湾碎石加工场)
巴环境罚〔2022〕N08号
南江县赤溪乡月亮湾碎石加工场:
社会信用代码:92511922MA65AW3U9J
负责人(经营者):岳*宋
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赤溪镇庙梁村5社
我局于2022年6月13日对你加工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加工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加工场在生产过程产生较大粉尘,未采取喷淋、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产生的泥水排入河道水体。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加工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2〕N08号)告知你加工场陈述申辩权,你加工场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决定对你加工场未采取喷淋、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决定对你加工场将泥水废弃物排入河道水体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证传真至巴中市南江生态环境局以备查询。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巴州区支行
户名:巴中市财政局
账号:10043882908001***1
你加工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