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2024年3月复查和停发社会救助对象待遇的通知
2024-03-26 14:29 来源: 团结乡人民政府
各村(居)民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21〕180号)、《巴中市民政局 巴中市发改委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 巴中调查队<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巴市民发〔2023〕47号)、《巴中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巴中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巴市民规〔2023〕1号)等文件要求,经入户调查、审核公示后,对群众无异议的对象,审批决定复查农村低保对象3户减少3人,减少月保障金额1174元;停发农村低保对象1户1人,减少月保障金额400元。现共保障农村低保对象380户813人,月保障金额190358元。
审批决定停发城市低保对象1户1人,减少月保障金额740元。现共保障城市低保对象5户5人,月保障金额3425元。
请各村(居)民委员会收到文件后,通知相关享受人员领取救助资金,做好相关享受人员公开公示,切实维护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
南江县团结乡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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