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结乡人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2022-07-04 16:36

为确保我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特制订团结乡人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乡人民政府将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集体企业及其他乡乡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项目建设情况。

 二、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会议、广播等形式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涉农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合作医疗补助费、农民种粮补贴、救灾救济资金等费用发放情况;

(三)村级项目建设情况;

(四)公共卫生政策;

(五)执行计划生育情况;

(六)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及时更新。团结乡政府门户网站为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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