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结乡政务信息发布安全与保密审查制度

2022-07-04 11:38

第一条 为确保我乡政务公开网信息的真实、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政府上网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及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上网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查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

第四条 审查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内容、程序等是否符合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是否体现了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审查的程序:拟定的政务公开内容由各自办公室负责人填写《团结乡信息公开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需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确保国家秘密及影响安全稳定的敏感信息不上网。

第六条 根据“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原则,既要保证该公开的信息及时公开上网,又要坚持涉密信息不上网,要加强对上网信息的安全与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七条 加强对政务公开网后台管理人员的安全与保密教育,提高上网人员的安全与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在公共信息上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同时要加强对网络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随意使用政务公开网后台用户名和密码。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不良后果的,将依照国家、省、市、县相关法规制度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团结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从上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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