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门乡噪声管理制度

2018-09-12 16:47 来源: 南江县关门镇人民政府 作者:关门乡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乡域内噪声的监督管理,消除噪声危害,创造安静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场镇噪声是指乡域内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基建施工和其他活动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关门乡场镇噪声标准按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执行。
第三条 关门乡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是本乡噪声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并具体负责对工业生产、基建施工和其他噪声的监督管理。
关门乡道安办负责对乡域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噪声的监督管理。
关门乡管船办负责对乡域内水域航行的各种船舶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在关门乡内的企业、事业、人民团体等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乡域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船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凡产生噪声源的机械设备,都应当装置消声、防震设施。单位和个人的机械设备所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噪声规定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或限期迁离场镇;在限期内要限制使用时间,并向县环境保护机构缴纳噪声超标费。
第二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六条 在乡域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其整车噪声不得超过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汽喇叭、怪音喇叭,不得鸣喇叭呼人叫门,不得在夜间(北京时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凌晨六时)鸣喇叭,不得在有公安机关竖立禁止鸣号标志的地段内鸣喇叭。消防、警备、工程抢险、救护等特殊车辆,只许在执行任务时使用警报器。
第七条 在乡域水域航行的各种机动船舶,除遇险发出求救信号外,一律使用低音电笛。其船舶噪声不得超过交通部颁发的《运输船舶的舱室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禁止拖拉机在场镇行驶。因特殊情况临时需要在场镇行驶的,必须严加控制,经公安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章 工业生产噪声管理
第十条 乡域内凡有噪声源的单位和个体户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使其周围区域环境的噪声不超过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 凡在乡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有噪声、震动的工程项目,必须先向岳池县环境保护机构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方能征地、设计、施工。控制噪声和防震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确保其噪声不超过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 基建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二条 凡在乡域内基建施工的单位使用打桩机、推土机、破碎机、风镐、移动式空压机、搅拌机、各种型号电锯等噪声严重的机械作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噪声措施,使所产生的边界环境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并不准在中午(北京时间十二时至十四时)、夜间(北京时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凌晨六时)进行作业。确因工程进度需要在中午和晚间进行作业的,必须经关门乡环境保护办公室批准,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五章 其他噪声管理
第十三条 乡域内机关、学校、医院、商店、摊点、娱乐场所、车站、码头和公园等,严禁使用高音喇叭,确因工作需要临时使用高音喇叭的,须经关门乡环境保护办公室批准。
第十四条 乡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音响器材(包括电视机、录像机、录音机、收音机、乐器、电唱机及扩音机等)播放音量不得使环境噪声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 场镇营业性文娱场所、舞厅(场)、录像院(站),不得在场外使用音响器材播音招徕观众。
第十六条 在场镇经营录音带和音响器材的商店和摊点,应备有试音室(机)或其他低音的试音设备;周围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噪声监督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乡环境保护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向县级环保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音响装置、责令停业(产)治理,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或扣留机动车船驾驶证等处罚。情节严重,屡教不改以及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有关领导人,也要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环境保护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玩忽职守或徇私枉法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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