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滩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3-06-15 11:17

各村(居)委员会,级有关单位:

石滩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江县石滩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6日

 


1总则

1.1编制的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主动适应“防大灾、备大灾、救大灾”的要求,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坚强保障。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关于加强全国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巴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使用于我镇行者区域内发生的所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在我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风雹、冰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的,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的整体要求,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为前提,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相结合,充分发挥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4.2 组织体系

成立以镇党委书记朱以武为组长,党委副书记、镇长唐力为副组长,镇分管领导、各业务科室、职能办公室、各村(居)支部书记为成员的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综合执法办,由黄小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镇级各分管领导按照分工文件负责各自分管领域自然灾害工作,各业务科室、职能办公室具体负责各自职责内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从而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全面贯彻落实。

  3灾害预警响应

   3.1预警响应启动

   镇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办等业务科室在接到相关气象预警信息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布,党政综合办公室根据领导指示通知相关行政村启动预警响应。

根据受灾情况的严重性,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 及时向可能受灾的行政村发布预警信息,明确救灾救助工作要求。

(2) 加强值班值守,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值守,遇突发事件迅速转移群众并及时上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 镇民兵应急排、各行政村(居)应急抢险队在接到预警信息后积极响应,时刻准备抢险救灾工作,镇财政所、社会事务管理办做好日常物资储备工作,在遇到险情情况下做好救灾物资的调运、调拨等工作。

(4) 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等上级部门通报预警响应情况。

(5) 做好灾后后续工作,受灾情况的核实统计上报,群众安抚等工作。

  3.2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后,镇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终止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发布

   镇综合行政执法办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和《四川省重大自然灾害主要损失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各业务科室、各职能办公室协同配合。

   4.1信息报告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行政村(居)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情况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在灾情发生2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汇报情况。对于造成严重损失性的突发自然灾害,各行政村(居)应立即响应,迅速转移群众并将核实情况上报。镇上针对突发事件按照预案立即作出反应并上报县相关部门。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可以通过村内微信群、村村响、短信等方式发布信息。

待灾情稳定,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统计汇总本次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5应急响应

5.1 四级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响应(Ⅰ、Ⅱ、Ⅲ、Ⅳ级)。

5.1.1 Ⅰ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村(街道)或多个村(街道)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失踪30人及以上的,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万人以上,20万人下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千户)以上,5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

 5.1.2 Ⅱ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村(街道)或多个村(街道)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的,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8万人下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600户)以上,5000间(或1千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

5.1.3 Ⅲ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村(街道)或多个村(街道)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失踪5人及以上的,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3万人下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6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

5.1.3 Ⅳ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村(街道)或多个村(街道)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的,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下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间(或100户)以上,15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以上。

5.2 响应启动和终止

灾害发生后,镇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组织会商、综合分析评估后,报县级党委政府和主管理部门,经上级部门批示后确定灾害等级响应。救灾工作结束后,经上级部门批示后终止等级响应。

5.3 响应措施

1)镇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会商,研讨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并做出安排,派遣镇民兵应急排到受灾区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就灾情情况上报县级党委政府和部门。

2)镇武装部、综合行政执法办、镇民兵应急排解救、转移、疏散受困难人员,实施交通管制、社会治安,必要时协助运送救灾物资。

3)镇财政所、社会事务管理办根据各村(居)上报的受灾情况,对接上级主管部门,下拨救灾资金做好生活救灾物资的调拨,指导监督救灾物资的发放和监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负责灾后城乡房屋建设及基础设施施工安全监管,并根据需要负责过渡期安置点的规划选址、建设。交通管理站负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的运输保障,组织指导抢修损毁公路。镇卫生院、卫计和食品药品安全办负责组织灾区医疗、救助、防疫、杀毒等工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农、林业生产自救和恢复,为灾后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指导。调、救灾捐赠物资的统计等工作。

5)其它各业务科室、各职能办公室协同配合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Ⅳ级响应级以上灾害发生后,镇综合行政执法办汇同镇级各职能部门、各业务科室,核实受灾区域过渡期生活救助需要情况。

6.1.2 镇财政所、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下拨自然灾害补助资金,同时加强对下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4)党政综合办公室做好宣传工作、舆情管控、上下衔接、综合协

6.2 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村(社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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