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滩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21-03-04 10:47 来源: 石滩镇人民政府

1、总则

1.1目的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巴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南江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 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I 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其他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新冠肺炎疫情、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其他省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全省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 1 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 个平均潜伏期内(6 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发生传染性新冠肺炎疫情、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4)霍乱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全省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lO~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市级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责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部门协调、公众参与的原则。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成立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镇政府分管领导张娇任指挥长,卫生院长杨映坤任副指挥长,镇级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负责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指挥和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镇级有关单位按照镇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启动部门应急预案,负责本本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1)指挥部成员的组成: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镇卫生院、财政所、九义校、镇应急办、司法所、畜牧站、林业站、环卫所、民政所、安稳办、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等。

(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及时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财政所要建立公共卫生财政体系,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监督管理工作。

九义校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内发生和发展,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镇安稳办要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畜牧站负责组织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加强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向镇应急办通报相关信息。

林业站组织开展野生动物间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提出相关预警信息,通报镇应急办相关信息。

镇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执法监督,加强环境整治工作力度,维护环境安全;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

镇民政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和医疗救助。

2.2 日常管理机构

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安稳办,由安稳办主任兼办公室主任,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心卫生院应急办负责。指挥部办公室和卫生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对策措施;建立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护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3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3.1 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2.4 应急联动机制

2.4.1 调查处理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责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职责分工为:

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以及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镇安稳办牵头,镇卫生院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疑似投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安稳办牵头,驻镇民警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2.4.2 应急联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处理的需要,事发地的有关单位要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或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任务。

3、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按国家、省、市、县的要求,全镇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其他部门和机构收集的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信息应及时向安稳办、卫生院通报。

3.2 预警

镇安稳办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和预测报告以及毗邻乡镇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发布响应级别的预警。

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I 级)4 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4.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

镇人民政府。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医生。

4.1.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 2 小时内向镇政府报告。

接到报告的镇政府应当在 2 小时内尽快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和紧急处置,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4.1.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已采取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应当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及毗邻和可能波及的乡镇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省卫生厅负责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乡镇不得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结

5.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事件的级别,镇政府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上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然启动;各有关部门、机构应急预案自然启动。

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即刻成立。

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5.2.1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事发地村应急反应:

负责组织村医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医疗器械、防护设备及药品等物资供应。镇政府督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照应急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

(2)事发地卫生院应急反应:

立即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医疗救治、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和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检验和消毒、杀虫、灭鼠等紧急处理措施;同时按照规定向镇政府和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2.2 较大 (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镇政府启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5.2.3 重大 (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镇政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镇应急预案,成立镇应急指挥部,组织本行政区域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2.4 特别重大 (I 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镇政府按照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镇应急预案,成立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检查督导有关部门及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规定的应急任务、落实有关预防控制措施。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镇政府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建立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信息传递工作。

6.1.2 医疗卫生应急体系

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预防保健组织,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促进等公共卫生职能。

6.1.3 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建立由医疗、疾病预防控技术人员组成的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1.4 培训和演练

镇政府要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在队伍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镇政府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财政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消毒药械。

6.2.2 经费保障

财政所按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日常工作经费、应急处理经费。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要结合实际,每年有计划、有效地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预案进行演练。通过预案演练,不断完善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 社会公众的宣传培训

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镇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负责修订、完善、解释并监督实施。

8.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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