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赶场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赶场镇野外用火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3-27 16:27


各村(居)委会、级各单位:

为有效控制野外火源,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使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原已试行的《赶场镇野外用火管理办法》已经讨论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 请在2023年遵照执行。

 

 

            南江县赶场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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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场镇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野外火源,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使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办法》及《南江县预防森林火灾办法》、《南江县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处罚处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范围内的林区野外用火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护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全野外用火工作,人民政府行使本辖区内野外火源管理职责,村、社(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具体做好本责任区的火源管理工作。野外火源的管理工作实行乡镇行政领导、村委会主任负责制。

第四条  野外用火管理要遵循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兼顾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做到疏堵结合,禁放有序。

  野外用火分为生产性用火和非生产性用火。生产性用火是指造林炼山、烧荒开垦、烧灰积肥、烧木炭、烧田埂草、烧茶棵枝等农林业生产活动及其他生产领域活动的野外用火;非生产性用火是指在林区、林地边缘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烤火、吸烟等非生产性活动的野外用火。

第六条  人民政府分村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每个山头地块责任人(护林员),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签订责任书,开展定期检查。

第七条   各森林防火责任区的责任人(护林员)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防火巡查,及时报告火情,对违章用火要及时制止,并与临界的责任人(护林员)协调关系,共同搞好交界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章  野外用火管理

第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严格实行野外用火行政许可证制度。用火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野外用火许可证》规定用火;森林防火戒严期内,禁止批准野外用火。(本办法所称的森林防火期是指每年101日至次年430日;森林防火戒严期为每年的春节至清明节,政府可根据森林防火期内森林火险等级情况具体确定戒严期限。)

第九条  森林防火期内,进山人员必须做到六不准,即:不准在林区内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不准在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烛;不准在林区烧田埂草、稻草;不准在林区野炊、烤火取暖;不准在林区玩火取乐;不准精神病患者和痴呆人员带火种进入林区活动。

第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确因生产需要在林区用火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领取《野外用火许可证》,方可用火。

从事炼山造林、烧荒开垦、烧防火道等用火,必须由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前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派员实地核查,确认符合安全用火标准的签署意见,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核发《野外用火许可证》,做到凭证用火。

从事烧灰积肥、烧田硬、烧窑(炭)等用火,要向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核发《野外用火许可证》后方可用火。村委会必须将野外用火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  从事造林炼山、烧荒开垦、烧防火道等用火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防火道水平宽度10—15米;

(二)风力在三级以下;

(三)火险等级低于三级;

(四)有足够的防火人员、扑火工具;

(五)有相关人员现场监督和指导。

如与其它乡镇毗连,许可用火的单位及个人应及时告之。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时必须自觉做到六不烧,即:防火道不合格不烧;风力在三级以上不烧;火险等级在三级(含三级)以上不烧;防火人员及扑火工具不到位不烧;用火单位的领导不在场不烧;上山火不烧。加强防范,严防走火。

第十三条  批准野外生产性用火必须审核下列内容:

(一)用火地点:是否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天气情况、用火时的风力和火险等级等天气预报是否是三级以下;

(三)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根据用火规模的大小是否落实好防范措施。防火措施包括防火隔离带、防火人员、扑火工具、点火方式等;

(四)申请用火的范围系确实需要的生产性用火,非生产性用火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有关单位确需在林区进行的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将落实好的防火措施方案一并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野外用火的预防

第十五条  在防火期内和高火险天气,各村委会要确定野外火源巡查员,佩带森林防火标志,开展森林防火巡逻检查,及时制止违章用火行为;各村委会应对老、弱、病、残、痴、呆和未成年人等重点人群进行全面摸底,并登记造册,实行乡镇、村组、监护人三级监管,并加强对辖区内乞讨人员的监控和遣送工作;各小学校要积极开展好以五个一为主要内容的森林防火教育活动,即:上一堂森林防火知识课、出一期森林防火黑板报、写一篇森林防火作文、刷一条森林防火标语、带一个森林防火口信回家。各村委会在林区主要通道和路口,要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标语。

第十六条  明确、村社二级防火责任,确定包片区域,责任落实到人。

对针叶林面积较大、野外用火较多、墓地相对集中、居民点及其他森林防火位置重要的林地边缘要开设好防火道。同时,要制定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规划,结合林区道路建设,加快实施以生物防火林带为重点的防火阻隔网工程。要对镇范围内墓地清理登记,在墓地比较集中的地方要修建焚烧池,实行集中焚烧。

第十七条  冬至、春节、清明及持续高温干燥等高火险天气,人民政府、各村委会要启动森林防火扑救预案,做好森林防火各项准备工作,使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处于临战状态。对各森林防火区,特别是本重点森林防火区,、村社要组织本地一切力量,由领导亲自带队,巡山护林,收缴火种,实行严防死守。

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人民政府、各村委会都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向本辖区内的公民发布预警信息,并组织力量开展查处违章用火、消除火灾隐患等专项整治行动。

第十八条  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擅自用火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严加防范。

第十九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各村委会要指定人员收听(看)广播、电视的火险等级预报节目,作为控制野外火源和签署野外生产性用火意见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均有消除的义务;发现违规用火、森林火警火灾均有制止、举报和扑救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积极倡导植树纪念、鲜花祭祖等文明祭奠方式。改进生产方式,改烧田埂草为铲、割田埂草,改烧灰积肥为堆肥,鼓励和引导群众在林地边缘种植油菜等春季作物。

第二十二条 各村委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

第二十三条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立火灾隐患举报电话,联系电话为:0827-8617074

第二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各村委会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密切注视野外用火的动向,严加防范。一旦发现森林火情,立即组织力量全力扑救。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部门或林业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用火的;

()引发森林火警、火灾的。

火警、火灾肇事者或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行为人,除依法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赔偿经济损失、支付扑火人打火费及相关费用、限期植树还林等民事责任。同时,、各村社可以依据(村)规民约,给予责令书写、张贴悔过书和防火宣传标语、参加法制培训班和义务防火值班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 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人及森林火警、火灾肇事者,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及时给予适度曝光。

第二十七条  对野外用火管理松懈造成森林火灾的,或因值班人员不在岗位而贻误扑火战机的,都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失职人员的行政责任。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办法》和本办法的用火规定用火,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和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居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据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于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据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南江县野外用火许可证》按照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印制的样式进行复印。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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