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高塔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通知

2022-09-26 10:39 来源: 政府办

 

各村(居)委员会: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6号)、《巴中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巴中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巴医保发〔2021〕25号)、《巴中市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巴医保发〔2022〕31号)要求,为保障广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现将我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一)具有高塔镇城乡居民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参加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居民医保。非我镇城乡居民户籍的人员(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可在我镇参加居民医保。

(二)我镇各类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在校学生,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居民医保。参保由学校统一组织,原则上整体参保。

(三)农民工和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参加居民医保,但不得重复参保。

(四)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或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筹资标准

2023年度我镇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上级规定执行。

(一)普通居民个人缴费350元/人。

(二)重点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特困人员个人不缴费,财政全额资助;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个人缴费87.5元/人(财政资助262.5元/人);已稳定脱贫人口个人缴费175元/人(财政资助175元/人)。同时具备上述两类及以上身份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且不得重复资助。

三、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限为2022年9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四、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政府统一组织、各方协作配合、税务集中征收。采取线上、线下多渠道多方式征收。

(一)线上缴费渠道。缴费人可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以及税银合作银行(邮储银行、农信社或农商行、四川天府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手机APP、自助终端等渠道缴费。

(二)线下缴费渠道。缴费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指定的集中征收点刷卡、扫码缴费或税银合作银行柜面办理缴费业务,也可直接到各办税服务厅社保费征收窗口缴费。

首次参保缴费及上年度未缴费的城乡居民,需在我镇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经办窗口进行参保登记后再缴费。

五、待遇享受

(一)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集中缴费期外参保缴费的,待遇等待期为3个月。

(二)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符合政策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刑满释放和新增动态调整困难群众等人员缴费标准不变,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新生儿出生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超过90天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

(四)2023年6月30日之后参保缴费的,当年各级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全额缴纳(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除外)。

(五)参保人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个人缴费原则上不再退回。若出现待遇享受期前死亡、重复缴费等情形的,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参保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医保部门审核后办理退费。

六、工作要求

(一)扛牢主体责任。城乡居民参保是重大民生工程,已纳入各级政府重点目标任务考核,各村居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扛牢主体责任。要及时召开动员部署会,分解任务,创新举措,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力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要采取村居干部包户的方式,充分发挥村社医保服务站(点)和网格员贴近群众的优势,广泛发动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务必确保普通居民参保率达98%以上,重点人员参保率达100%。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村居要按照“应保尽保”的总体要求,充分利用坝坝会、村村响、电子显示屏、微信群、文化活动以及在村组、居民小区张贴通告等方式,开展城乡居民参保宣传,努力做到无盲区、无遗漏,切实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要落实好参保缴费“双公示”制度,对自愿放弃参保的要签订告知书。

(三)严明征缴纪律。各村居要规范集中征收点工作人员、村干部代收代办行为,防止截留群众参保费用和捆绑其他收费项目强行搭车收费等现象发生。在参保缴费过程中,发现各级干部存在欺瞒骗取参保费用、损害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一律移送镇纪委监委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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