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路镇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2023-05-04 11:00


 

一、总  

(一)编制目的

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高度,整合社会资源、提升救援能力,快速、高效、安全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突,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范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危害性降到最低,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有序化开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关路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三)分类分级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按照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对应总体应急预案的分级。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关路镇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镇党委、政府负责协调处置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规范。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处突救援水平。按照有关程序制定、修订和完善,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2.防治结合,预防为主。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常识,强化技能学习和培训,提高驾驶员、辖区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制度的安全意识,爱护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个人与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意识。严格落实三包责任制,扎实开展路况、车况、驾驶员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按照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等进行有效整合,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情报信息的沟通与交流,以电话短信、微信QQ、信息网络等为载体,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4.快速反应,密切协作。一旦发现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任何现场人员均有义务及时报告,由镇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控制势态。各成员单位要在镇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互相支持,协调联动、整体作战。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成立关路镇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作为全镇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人员名单如下:

  : 吕长斌  党委书记

副总指挥:    党委副书记

谈华鹏  党委委员、人武部长、副镇长 

   副镇长

          :  杜剑鸿  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岳秋百  党委宣传政法委员

马春成  党委委员、副镇长

程俞翔  副镇长

   关路交警中队队长

   赶场派出所副所长

谢红兵  党建工作办公室主

   财政所所长

颜鲁国  综合行政执法办主任

陈映锴  社会治理办主任

                        社会事务办主任

青正鉴  赶场片区司法所所长

   关路镇卫生院院长

王廷文  关路九义校校长

尹平宗  综合行政执法办干部

杨清平  综合行政执法办干部

何玉成  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干部

                     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主任

(二)应急办公室及其职责

1.应急办公室。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镇综合执法办,由罗燕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尹平宗同志具体负责公室日常工作。应急办值班电话:0827-8816004(镇党政办)。

2.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镇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2)负责全镇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管理工作;(3指导、督促、检查全镇交通道路安全情况;负责收集应急报告相关信息,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形成资料报指挥长、副指挥长决策,根据指挥长、副指挥长的安排部署,及时传达指令并指导各应急分组的行动;(4)联系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督促责任落实;(5)向县级应急指挥部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发生负面影响;(6)及时修订、完善专项应急预案,为全镇应急管理工作做好支撑;(7)指导成员单位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制知识宣传教育,加强日常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8)督促落实机动车三包责任制度,加强路况、车况、驾驶员的监督管理。(9)及时、有效完成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各分组工作职责

1.综合协调组:

长:谈华鹏 党委委员、人武部长、副镇长

员:尹平宗 综合行政执法办干部

          谢红兵  党建工作办公室主

           陈映锴 社会治理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1)研究确定全镇突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决策和部署;(2)领导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的预防预警、应急准备、临机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3)根据实情决定应急级别和启动应急预案;(4)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在本镇发生的或与本镇有关联的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配合上级相关部门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突工作;(5)决定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状态的结束;(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事故抢险组:

长:罗   副镇长

员:张   关路交警中队队长

   赶场镇派出所副所长

颜鲁国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主任

尹平宗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干部

杨清平 综合行政执法办干部

何玉成 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干部

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响应和现场救援工作。全力抢救伤亡人员及重要财产物资,对事发地段、重要区域实行临时交通安全管制,发布禁令文书,封锁事发区域道路,开辟绿色通道;依法严厉打击扰乱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司法部门开展事后的调查、处置,处理涉及相关经济赔偿事宜,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应急救援组组:

长:谈华鹏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镇长

员:冯薪月 公共事务服务中心负责人

应急抢险民兵队伍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响应和维护秩序工作。引导群众安全撤离现场,安抚伤亡人员亲友的情绪,防范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及时排查路况、车况、人流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落实安保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灾害;抓好治安稳控,维护现场秩序稳定;收集有关资料或证据,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

长:夏   党委副书记 

员:胡   财政所所长

谢红兵  党建工作办公室主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响应和物资管理工作。配备和分发应急物资、工具、设施设备等;及时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秩序稳定;保护现场相关财产物资和设施设备,做好相关物资的回收、登记;及时补充受损、消耗的物资设施。

5.医疗救护组:

长:罗 关路卫生院院长

员:医护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伤亡员的医疗救治工作。第一时间将伤员迅速送往镇卫生院、县医院救治,全力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配备应急医药、设备和物资,必要时向县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救援。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的消毒防疫,防范疫病发生风险,并持续抓好后期消毒、防疫工作。

6.善后处置组:

长:鲁志成  副镇长

员:青正鉴  赶场片区司法所所长

          张   社会事务办主任

主要职责对伤亡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对其家属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落实事故责任理赔保障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物资需求;配合司法部门开展事故调查、责任追究,统计事故造成的损失,从中吸取教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开展受损道路设施的恢复和重建,落实日常管护责任。

(四)临时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具体情况,成立临时指挥部,由在场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副职领导任副指挥长。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一是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掌握事故的基本信息资料;二是抢救伤亡人员,安抚伤亡人员亲友的情绪,疏散围观群众,维护现场交通秩序;三是做好临时救护保障工作;四是及时向镇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按照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做出临机处置;五是灵活采取措施,为后续应急援助提供便捷等。

三、运行机制

    关路镇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应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理和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指挥水平。

(一)应急处理

1.预测预警与信息报告。各成员单位加强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检查,特别是特殊天气和重要节庆时段的路况、车况、人流的监测,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重要情况及时向镇应急办报告。镇应急办对应急报告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应在半小时内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报应急指挥部进行研判、划分等级。报送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及时,防止片面性,严禁报喜不报忧。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其它需要报告的相关事项等。

2.先期处置。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镇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派出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同时,向关路交警中队、县交警大队等部门报告情况。在事故现场要根据事态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全力防止事故损害后果的扩大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一是保存现场人证、物证及重要线索,为事故调查、责任追究提供方便;二是维护现场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必要时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有序疏导交通路线,依法打击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抢救伤亡人员,转移重要财产物资,防止引发火灾等次生危害;四是需要临机处置的其他事项。

3.应急响应。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发展态势,镇应急办应当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机构,请求应急支援。同时,要协调各应急队伍和其他救援力量的有序投入,提高应急救援效能。

4.指挥与协调。启动应急预案后,由镇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各救援队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现场抢救。事故发生地的行政村和有关单位应当在第一时派人员赶赴现场,根据镇应急指挥部的部署迅速参与救援,防止事故损失的扩大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采取灵活措施保护现场,为后续救援队伍到来提供便捷。各救援队伍到达现场要首先抢救伤亡人员,转移被困群众,再转移重要财产物资和保护现场。

2)交通管理。根据事故现场具体情况,由派出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必要时实行临时交通管制、道路封锁,对进出事发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等进行安全检查,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3)医疗救护。镇卫生院、村医务室要迅速派遣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现场,为受伤人员提供医疗救护服务,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经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医疗救护人员应及时将受伤人员转送镇医院、县医院进行抢救和治疗。

4)调集征用。根据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镇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和其他相关的设施设备投入到救援行动中,其他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服从大局,全力以赴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5.应急结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根据镇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及时撤销现场临时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各成员单位应有序撤离现场,清点归还物资,并及时补充所耗费的物资物品、设施设备,重新恢复应急前的准备状态。

    (二)善后处置与恢复重建

    1.善后处置。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一是安抚伤亡人员家属的情绪,协调做好后续的保险赔付、民事赔偿工作,开展社会救助救济服务;二是协助司法部门开展责任追究调查;三是调查、统计事故造成的损失;四是及时反馈社会监督,澄清事实、辟除谣言,维护政府形象;五是吸取事故教训,认真总结经验,努力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

2.恢复重建。在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认真抓好事故成的损失统计。按照有关规定按程序申报专项资金,落实受损道路、桥梁、护栏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督促事发责任单位、个人履行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四、应急保障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辖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保障工作,做到人力、物力、资金保障到位,满足救援需要。

    (一)物资保障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物资的采购、调拨、储存、管理和紧急供应保障,拟定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救援需求,做好相关物资储备的保障工作。

    (二)医疗卫生保障

    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落实应急准备工作,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完善药品、试剂、医疗器械、救护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制度。加强与上级医疗机构的对接联系,加强后援医疗力量的储备。

    (三)交通安全保障

    关路镇派出所、上两交警中队负责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事故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临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车辆,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救援需要,临时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被困人员及救援物资、设备的优先运输。

(四)治安维护

镇安办、派出所要加强事故现场与周边治安管理,防止因安全事故造成的社会恐慌、秩序混乱,防止发生负面社会影响。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故发生地周边地区的正常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安全防护

    在处置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时,应当对事故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救援人员、被困人员的人身安全,及时疏散围观人群,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科学应急救援。

    (六)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后,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由专人负责通信保障,畅通信息报告渠道。值班电话:0827—8816004(镇党政办)

五、监督管理

    (一)宣传和培训

    镇各单位要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驾驶、乘车安全意识。常态化开展学习培训,提高自身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救互助、应急处置能力。

    (二)责任与奖惩

    各成员单位、相关责任人由于玩忽职守、工作不力,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重要情况,或者拒不执行、拒不配合、迟缓延误,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参加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突出或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落实体恤、救助服务保障。

六、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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