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池镇2023年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野外用火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区是指镇域范围内所有林区及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
本办法所称镇居住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居民生活的区域,包含城镇道路、广场、居民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生活区是指除森林防火区和城镇居住区之外的从事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野外用火,是指单位和个人在野外从事的用火行为,包括在林区、农耕区、林地边缘从事烧荒、烧田梗草、烧农作物废弃物料(如秸秆)等生产性用火,以及在景点、林区、居住区、坟区烧纸、烧香、烧蜡烛、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第四条 森林防灭火工作实行各单位党政领导同志负责制,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全镇范围内的野外用火管理。各村(社区)的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负责本辖区的野外用火管理。镇域各单位负责行业范围内的野外用火管理。
第五条 各村(社区)、镇域各单位应当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利用村村响、电子显示屏、禁火令、宣传单、宣传标语、微信群、QQ群等多种方式,普及野外用火安全和森林防灭火专业知识,引导群众增强绿色祭祀、绿色殡葬意识,提高群众的防火意识。
智障、老人、小孩等特殊人群的用火行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相关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义务。
学校应当开展野外用火安全和森林防灭火专题教育,家庭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消防安全教育,实行家校联防共管。
第六条 我镇的森林防灭火警戒期定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宣布提前或推迟防火期。
第七条 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以下野外用火行为:
(一)烧纸、烧香、点蜡烛;
(二)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烧烤、野炊;
(五)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违规用火行为。
第八条 农业生产生活区禁止以下野外用火行为:
(一)烧荒爎堰;
(二)烧田梗草、烧农作物废弃物料(如秸秆);
(三)熏野兔、烧蛇鼠等野生动物;
(四)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和大气污染的违规用火行为。
第九条 镇居住区内禁止以下野外用火行为:
(一)焚烧树木、焚烧落叶;
(二)焚烧沥青、橡胶、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
(三)焚烧纸钱、冥币、香烛等祭祀物品;
(四)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和大气污染的违规用火行为。
第十条 林区主要通道和路口由所在村(社区)设置林区用火管理警示牌、宣传牌和标语等,并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路卡以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全镇实行镇领导包片、镇干部包村、村社干部包户、生态护林员包山头地块四级包干体系;各村(社区)要严格落实生态护林员及森林防灭火信息员制度,利用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森林巡护,严格管理野外用火,对违章用火要及时制止和协助处理,发现火情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村(社区)、镇域内有关单位要严加防范,严格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农户挂牌轮流值班制度,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在确保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力量,全力扑救,并及时报告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值班电话:0827—8178098。
第十三条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由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对全镇各村(社区)野外用火的常态化管理和监督,发现因履职不到位、宣传不深入、野外用火管理松懈和隐患排查不力及整改不力造成森林火灾的,或因人员不在岗而延误扑火时机的,要追究失职人员的行政责任,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村(社区)要坚决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见烧就抓”。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