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亭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022-07-01 10:30 来源: 政府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坚决防范房屋建筑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部署,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党委、政府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扎实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做深做细做实房屋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聚焦房屋建筑尤其是自建房规划、用地、设计、建设、管理等重点环节,集中清查整治违法建设、违规加层、擅自拆除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分门别类落实应急管控和工程治理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集中开展百日行动,对房屋建筑安全特别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再排查、再整治,消化存量、严控增量,堵住管理漏洞,消除监管盲区,建立完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房屋建筑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整治范围

(一)所有居民自建房(包括在建自建房)。特别是聚居点、土地增减挂钩项目,以及学校、医院周边等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二)改建改用房屋,特别是改变房屋结构和空间形态,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等的房屋建筑。

(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用房,特别是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超市、商店、饭店、集贸市场、宗教活动场所等房屋建筑。

(四)建筑年代久远、耐久性能不足、风化腐蚀严重等辖区内所有具有安全隐患的灰砂砖砌体结构房屋。

三、排查整治内容

各村(社区)要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等内容。

实体安全方面。建筑使用年限超过设计寿命;失养失修严重、主体承重结构破坏等存在质量和使用安全隐患自建房;房屋结构改变、建筑面积改变、层数改变、地下空间变化的改扩建房屋;使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建设的房屋;房屋主体结构有倾斜,承重墙体、梁柱等部位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地基有沉降、塌陷,周边场地出现沉降、开裂等现象的房屋;地震高风险区和受地质灾害威胁地区的房屋。

审批手续方面。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完善、房屋产权手续不齐全;未聘请专业设计和施工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存在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等情况;房屋用途改变后,不满足新使用功能的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经营性自建房无经营许可、安全性不符合要求等情况。

四、排查整治方式

建立全面自查、基层排查、县级核查、市级抽查四级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对经营性、非经营性自建房和各行业部门主管的功能性房屋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建立台账,整治销号。

(一)排查机制

1.全面自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村、社区宣传发动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开展自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可自己排查,也可委托专业人员排查,经营性自建房必须委托第三方鉴定并将结果报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自查有安全风险的自建房,依据风险程度,采取人员撤离、停用、封闭、整改加固、拆除等措施,消除隐患后方能继续使用。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须将自查结果报告村(社区)并对自查结果负责。

2.基层排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基础上,镇、村(社区)组织力量利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以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图斑和数据为参考,以现有房屋建筑数字化档案为基础,开展拉网式排查、逐户逐栋核查,对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报告进行核查签字,并将每栋(户)房屋基本信息和安全信息上传至信息平台。镇挂联领导要搞好各村(社区)统筹调度,推动组织驻村干部对村(社区)两委成员具体负责排查工作落实。分管领导具体协调全镇排查工作,层层签字上报,并对每栋(户)房屋排查结果负责。

3.县级核查。根据市县方案,县自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对各乡镇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工作推动不力,监管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的部门和乡镇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将移送问题线索至纪委监委。

4.市级抽查。市级有关部门组成督查工作专班,按一定比例对县(区)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结果通报各县(区)。

(二)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各村、社区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经基层排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用性自建房,房屋所有权人经济困难,经镇上审核后,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统一组织评估、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实施分类整治。要落实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既有违法建设房屋,通过完善手续或限期拆除等措施整改;对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或使用功能的房屋,要通过安全评估、鉴定,判定是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存在结构性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坚决撤离人员和周边群众,采取封闭、隔离等应急措施,加快加固或拆除等工程治理;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房屋,要避让搬迁,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同时,要做好自建房消防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五、加强安全管理

(一)严格控制增量。要严格落实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经营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自建房和灰砂砖砌体结构房屋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和灰砂砖砌体结构房屋,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新建自建房一律不予许可,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二)强化日常监管。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要按属地原则,充分发挥充分发挥村(社区)两委网格员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加强巡查检查,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三)打击违法行为。要加强联动,加大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实行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对在建的违法建设自建房,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或拆除;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格按照法定权责,依法依规处置。

六、时间安排

(一)集中排查。2022831日前,集中开展百日行动,全面完成3层及以上、违规改扩建、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和灰砂砖砌体结构房屋排查。各地要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第一时间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确保人员绝对安全。

(二)全面排查整治。202291日至1210日,镇、村(社区)两级将集中力量,对所有自建房、改建改用房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用房、灰砂砖砌体结构房屋深入摸排;完成对3层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经营性自建房和灰砂砖砌体结构房屋风险隐患重点整治,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2023720日前,对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全面整治,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三)持续巩固提升。202371日至1231日,在全面排查整治基础上,开展回头看,跟踪问题整改落实。各村(社区)要及时总结整治经验做法,健全制度措施,建立基层管理机构,形成房屋安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七、落实工作责任

(一)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严格落实属地排查整治工作第一责任,特别要落实属地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谋划、亲自动员部署、亲自深入一线督促检查推动落实,加强工作调度,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确保排查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主体责任,组织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自纠自改。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和灰砂砖砌体结构房屋,坚决采取停止营业等管控措施,引导产权人(使用人)通过拆除、重建、加固等工程措施消除隐患,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对故意隐瞒房屋建筑安全状况,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待该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各村(社区)要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加快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做好宣传引导。要加强房屋安全使用宣传教育,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大力宣传违法建设(使用)房屋、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严重危害,普及房屋建筑安全知识。通过有奖举报、在基层设立安全监督员等方式,广泛征集房屋安全隐患线索,及时调查处理,引导广大群众支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自觉抵制违法改扩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行为,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积极构建群防群治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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