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一次性告知清单

2021-03-08 20:33

   一、救助对象

持有南江县户籍且参加南江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以下四类人员:①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②低保对象;③低收入家庭人员;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①②③类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享受医疗扶助政策,由南江县卫生健康局实施。

二、救助标准

(一)门诊救助:特困供养人员给予门诊救助,门诊救助必须是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普通门诊救助实际限额控制,年度最高救助500元/人。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因治疗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其中低收入家庭人员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全年超额累进比例计算救助,不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

(二)住院救助:住院和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报销、商业保险等险种支付后,分别按比例实施救助: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费用,按个人实际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住院治疗费用,按个人实际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70%的比例救助,一个自然年度最高救助10万元/人;低收入家庭人员住院治疗费用,根据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行单次分段按比例救助: 2万元(含2万元)至5万元按30%比例的救助,5万元及以上按4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5万元。

三、救助程序

(一)市内公立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或符合三级医院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市外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其它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未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由救助对象本人或近亲属持有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医保经办窗口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乡镇医疗救助经办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按规定上报到县医疗保障局,对不符合医疗救助的做好政策解释,并退回所有资料。

申报所需资料

1、普通门诊:①医疗救助申请表②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发票③处方或费用清单④救助对象身份证或户口本、社会保障卡、特困供养人员证件等复印件。

2、住院救助:①医疗救助申请表②医保报销联或结算单③住院发票复印件(报销联或发票联)④出院证明或诊断证明复印件救助对象身份证或户口本、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等证件复印件。二类门诊特殊疾病,需报医保销联和发票复印件及处方或费用清单。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证件复印件除外)。

四、下列情形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①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承担医疗费用的;②打架斗殴、吸食毒品、酗酒和赌博及其他违法行为等引发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③其它不符合基本保险基金支付的如:整容矫形、镶牙配镜、安装假肢、保健等发生医疗费用;④境外就医的;非医疗救助定点医药机构就医的;发生医疗费用后的下年度3月底前仍未申请救助的。

咨询电话:0827-823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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