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镇人民政府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处置重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范围是:全镇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发生的以下重大安全事故:
(一)发生的死亡1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人以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火灾事故。
(二)在集体活动中发生的,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交通事故。
(三)化学药物等危险品在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大量有毒物质泄漏、扩散,造成死亡1人以上;中毒2人以上的重大危险物品安全事故。
(四)建设工程施工中和住房等建筑物发生坠落坍塌、倾倒等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五)企事业的容器、管道、器材(设施)及其它特种设备因管理使用不当而发生爆炸、倾倒、触电等,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在开展大型活动中,因管理不善,干部失职,发生拥挤踩踏等情况,导致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安全事故。
(七)镇、村(社区)、社和群众遭受龙卷风、冰雹、洪水、暴雨、雷击、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自然侵害,导致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自然灾害事故。
(九)人民群众因严重心理问题或矛盾激化引起的自伤、自残、打群架或其他严重破坏性行为,从而导致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民群众心理疾患及矛盾激化事故。
(十)发生的一次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条 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密控制,果断处置。事故发生后,在稳妥可靠的前提下,要采取果断措施,对事态发展进行严密控制,严防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和蔓延。
(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重大安全事故的监测、调查、报告、控制、救援等应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以人为本,救人第一。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要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四)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各村(社区)(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常抓不懈,增强忧患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要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四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采取得力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五条 镇(村、社区)干部都有第一时间参加重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责任和义务。当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镇政府和行政镇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调遣和安排。
第六条 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在重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村(社区)(单位)报镇党委、政府同意后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七条 大河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大河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村(社区)(单位)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村(社区)(单位)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事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八条 各村(社区)(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重大安全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学习、生活、工作以及恢复重建等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各村(社区)(单位)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村(社区)(单位)承担,村(社区)(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镇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条 各村(社区)(单位)要大力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培训与演习。进一步加强对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主动争取各种媒体的大力支持与配合,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危机意识;组织应急指挥机构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积极组织广大人民群众的培训,将事故应急知识和技能进课堂,加强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定期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第十一条 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村(社区)(单位)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加强对《村(社区)(单位)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和经常性防控措施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章 预警预防与信息报告
第十二条 各村(社区)(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安全隐患的监控,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事故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各村(社区)(单位)要建立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村(社区)(单位)要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在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镇政府(镇政府24小时值班电话为8711108),并在事故发生4小时内书面报告镇政府、当地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村(社区)(单位)重大安全事故书面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村(社区)(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五)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六)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镇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相关领导(部门)。报县委、县政府备案后,启动应急预案。对村(社区)(单位)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镇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中心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妥善做好救援、善后工作,并同时通知公安、安全、卫生、保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 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
第十六条 重大安全事故突发性强,危害大,情况复杂,应急救援工作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一把手负总责。各村(社区)(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组建坚强有力、运转高效的应急指挥机构,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大河镇人民政府组建“大河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对全镇各级各类重大安全事故进行救援指导、协调配合。
第十八条 大河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镇长担任,副指挥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镇长担任,其他领导担任副指挥,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九条 大河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设综合协调组、救援行动组、调查善后组。指挥中心及下设三个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大河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组 长:邵 兵
执行副组长:周敏
副组长:杜尚欣
陈兰香
蒲洪勇
郑东林
成 员:王均涛、吴猛、魏强、李春林、赖祥毅、郑仕林、宋宗国、高经凯、李建荣、张兰心、张丽琼、张洋、李三洋 、各村(社区)(单位)负责人
主要职责:
1、当遇到突发事件,及时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开展重大安全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故的损失;
2、组织召开处理突发事故工作会议,确定救援方案;
3、检查督促做好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教学秩序等工作;
4、向上级及有关部门请求紧急支援;
5、检查督促做好各项突发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准备工作。
(二)综合协调组
组 长:李洪斌
副组长:杜尚欣
成 员:魏强、赖祥毅、宋宗国、李沛华、张丽琼、高经凯、张洋、杨帆
主要职责:
1、及时了解事故情况,向指挥中心领导报告,并将指挥中心领导的决策及时传达;
2、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援;
3、向县党委、政府和相关上级部门报告突发事故及应急处理的信息;
4、与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争取应急处置时各有关部门能够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支持与配合;
5、负责事故的新闻发布,按事实通报情况,接待记者,对宣传报道进行把关,防止失实报道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救援行动组
组 长:周 敏
副组长:赖祥毅
成 员:吴猛、李三洋、郑仕林、王炳川、李强、周宪
主要职责:
1、接到安全事故报警后,首先做好应急车辆、器材、设备、人员的调度安排工作;
2、协调应急资金的落实;
3、根据指挥中心指令立即赶到现场开展实施救援行动;
4、组织指挥开展人员救护、疏散和人民群众财产的保护,把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5、指挥水、电工等有关人员提供必要的供电供水,确保应急灯、消防设施等正常使用;
6、协调公安干警保护现场,稳定人民群众情绪,帮助维护事发现场的治安秩序;
7、帮助维护救援秩序,制止无关人员进入救援现场;
8、协助医护人员抢救、运送伤员。
(四)调查善后组
组 长:苟 淇
副组长:刘正国
成 员:魏强、李沛华、赖祥毅、周宪、田德生
主要职责:
1、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
2、对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责任人,根据事故的性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负责事后现场清理;
4、负责理赔、对人民群众进行慰问。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条 重大火灾事故的应急响应是:
1、迅速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
2、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专业人员迅速疏散人员和贵重物资,有爆炸和有毒气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周边人员;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员救助、交通疏导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交通事故的应急响应是:
1、迅速向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快速全力抢救伤员,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
2、妥善做好受伤及遇害家属的思想工作,确保乡镇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 重大危险物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是:
1、迅速向公安等部门报告,积极稳妥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它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2、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测定危险化学品性质、事故危害区域及程度,在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指导下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3、协助公安等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和伤员抢救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重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是:
1、迅速通知承建方或单位、公安部门赶往现场,组织开展抢险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遇难和幸存人员;
3、协助公安等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和伤员抢救工作。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是:
1、迅速向公安等部门报告,组织人员实施抢险,救护受伤人民群众;
2、配合有关专业部门和人员对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迅速取有效措施,切断危险源;配合公安部门设立警戒区域,疏散人员;
3、特种设备事故应视不同情况,与有关部门积极联系,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第二十五条 村(社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是:
1、迅速向镇政府和公安、卫生部门报告,积极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
2、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做好伤员的抢救工作;
3、认真调查事情原因,对于失职造成人员伤亡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暴力侵害事故的应急响应是:
1、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同时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制止非法侵害行为,保护好现场;
2、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受害人民群众,尽量减少人民群众伤亡和财产损失;
3、稳定人民群众情绪,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响应是:
1、迅速向抢险救灾有关部门和镇政府报告;
2、迅速组织人民群众有秩序地转移至安全地区;
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幸存和遇难人员;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员救助、交通疏导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 人民群众心理疾患及镇内矛盾激化事故的应急响应是:
1、立即向公安和镇政府报告;
2、果断控制有心理疾患人员和矛盾激化人群,并组织心理、医疗卫生专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校正;
3、配合卫生部门对自伤、自残人员、在殴斗中伤亡人员迅速进行全力救治;配合公安部门对其他严重破坏性行为进行严密控制,并保护好现场,严防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4、调查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其他重大安全事故如集体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和突发公共事件按专门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应急响应,没有专门预案的重大安全事故参照本预案有关要求进行应急响应、处置。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三十条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重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第三十一条 要组织人员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第三十二条 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事故发生地的恢复重建等相关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预案由大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河镇人民政府
2020年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