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2018-09-19 09:55 来源: 南江县杨坝镇人民政府 作者:杨坝镇人民政府

相关村党支部、村委会:

    为加强我镇对贫困村互助资金的管理,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南江县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杨坝镇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6日


南江县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9〕103号)和《四川省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操作指南》,为确保互助资金项目规范运行,推进贫困村农户产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贫困村互助资金是指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交纳的资金为依托,在贫困村建立的民有、民管、民用、民受益的周转性生产发展资金。 

    第三条 互助资金项目坚持由县扶贫移民局、财政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监管,村“两委”监督,村互助社组织实施、管理,互助社社员使用,全体村民受益的原则。第四条 互助资金中的财政扶贫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归全体村民共同所有,社员交纳的互助金归本人所有,互助资金使用权归互助社全体社员所有。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申请加入互助社的社员必须按照互助社章程交纳100元-500元的互助金。互助社社员交纳的互助资金总额不得少于2万元。 

    第六条 组建互助小组。全村需有不少于50户的农户加入,且建卡贫困户不少于入社农户的50%。互助社社员按自愿、就近的原则,由3-5名成员组成负有连带责任的互助小组,并签订互助联保协议。

    第七条 互助资金的使用原则:入社自愿,社内互助;无偿投入,有偿使用;借款申请,社内审批;互助联保,相互监督;产业专用,禁挪他用;有借有还,滚动发展。 

    第八条 互助资金来源 (一)财政扶贫资金; (二)互助社农户交纳的互助金; (三)互助资金在银行的存款利息; (四)互助资金收取占用费转入公积金的部分。 

    第九条 互助资金存入当地农村信用社,开设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互助金除社员借款、办公费用和发放管理人员务工报酬等正常支出外,不得以其它名目支取存款。

    第十条 借款对象。组成了互助小组且家庭有生产能力和增收项目并了解接受互助社章程的互助社社员。 

    第十一条 借款额度与期限。根据社员交纳的入社资金情况,社员的借款额度最多不超过其入社资金的20倍。借款期限以短期为主,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互助社社员借款的户数不得超过全体社员总户数的60%。互助小组内成员借款户数不得超过互助小组户数的60%,还款后轮流借款。 

    第十三条 资金占用费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十四条 还款方式。实行整借零还按季还款的还款方式,即从获得借款90天后每3个月偿还一次借款本金和占用费。

    第十五条 借款程序。 (1)申请:借款社员须递交借款申请书,内容包括发展项目名称、规模、借款金额、项目实施条件、还款时间、还款办法等,申请人须签名并按手印。 (2)联保:联保小组成员为借款社员签字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审查:互助社管理机构对借款社员的借款进行实地审查,确保借款的真实性。 (4)审批:互助社理事长应在理事会收到社员借款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管理机构成员完成借款审查、审定,理事长审签后放款。 

    第十六条 互助资金回收。村互助社管理机构应在借款到期前10日内,向借款社员通知应还本金和资金占用费。互助社出纳应将收回的本金及占用费及时缴存互助资金专户,凭银行缴款回单与会计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借款回收中特殊情况的处理。互助社员借款到期后必须如数归还,无正当理由不归还借款的,依法追究借款社员的责任和联保小组成员的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互助资金收益分配。互助资金本金不能用于分配。借款占用费收入可用于分配,分配方案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分配原则和顺序如下:运行成本:包括办公成本和管理人员误工补助,一般不高于总收入的50%;公益金:公益金的比例应不低于总收入的20%;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原则上不少于当年总收入的10%;公积金:扣除运行成本、公益金和风险准备金后的其余部分全部为公积金,以壮大互助社资本。 

    第三章 互助资金退出 

    第十九条 互助资金运转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运转不正常,经整改仍无明显好转的,应进入退出程序: (一)违反《四川省贫困村互助资金操作指南》规定的原则; (二)互助社没有按章程规定管理和使用互助资金,财务管理混乱; (三)财政扶贫资金到位6个月后,互助资金的借款比例连续三个月低于百分之五十; (四)互助资金的不良借款率达到百分之十五(不良借款指逾期30天和30天以上的借款); (五)互助资金的现值低于财政扶贫资金和村民自愿交纳的互助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第二十条 互助资金退出原则: (一)如果互助资金发生损耗,因不可抗拒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耗按互助资金构成比例承担;因人为因素造成损耗的,由责任人承担。分摊损耗后,按比例退还社员交纳的互助金。 (二)如果互助资金没有发生损耗或有盈余,扣除操作成本,退还社员交纳的互助金。 (三)剩余的互助资金,原则上经全体村民讨论后,用于本村的扶贫公益事业或其他扶贫项目。对属人为、恶意造成互助资金运转不正常的,县扶贫部门可规定期限保留资金收回权,用于其他贫困村。

    第二十一条 互助资金运转不正常,整改后仍不见效,由村委会或互助社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退出程序,由县扶贫移民局、财政局审批,逐级上报至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财政厅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四章 单位职责 

    第二十二条 互助资金管理相关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财政部门:是项目资金的管理主体。负责互助资金的拨付,负责指导乡镇管理互助资金及账务设立、会计核算、财务等工作。 扶贫部门:是项目实施的指导主体。负责试点乡、村的选择;负责帮助、指导试点村的组织和发动,协助试点村组建扶贫互助社;协助互助社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培训社区管理人员;检查互助社运作过程以及对贫困人口的瞄准和覆盖情况;负责项目外部监测,定期向上级财政、扶贫部门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和监测报告;负责协调、解决互助社在资金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负责接受和处理互助社社员有关互助社问题的投诉和咨询。 乡镇人民政府:是项目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社区互助社项目监管,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参与试点村的选择;协助试点村开展社区的组织、宣传和发动;协助试点村组建互助社,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向县财政、扶贫部门提交项目进度和监测报告;协助互助社解决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村“两委”:是项目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监督互助社资金的运行管理。进行社区的组织、宣传和发动;建立互助社筹备组;组织村民讨论形成互助资金运作的初步方案;形成互助社章程草案; 村互助社: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村农户的入社和退社,办理社员交纳和退还互助金的手续;在村民讨论通过的互助社章程草案的基础上,组织互助社社员讨论制定互助社章程;负责制定互助社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保证互助资金的安全运行;按“贫困优先”原则,保护贫困户、妇女社员的权益;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借款的发放、回收,使用情况、争议仲裁等管理工作;理事会实行定期会议制度和不定期的会议机制,研究和处理重大事项;定期向乡(镇)或扶贫、财政部门上报项目实施情况,财务、监测报告,遇到村互助社不能解决的问题时,及时向上级反映;定期公示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行情况,并向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其详细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和指导等。 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及分支机构及时办理贫困村互助资金账户的开设,帮助贫困村做好互助资金相关审批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村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互助资金,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互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对项目实施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的,扶贫、财政部门将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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