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镇:关于印发《双流镇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8-12-30 10:28 来源: 南江县双流镇人民政府 作者:双流乡人民政府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单位: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双流镇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规范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辖区内发生的一般以上事故的应急处置或镇政府认为需要镇事故应急指挥部处置的事故的应对工作。相关领域发生的事故有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相关专项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相关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订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保障应急救援条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镇政府为主,实行镇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应当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责。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科学民主决策。添置和完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培训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全镇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由镇、村(社区)2级应急组织构成,分别负责行政区内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2.1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自动转为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指挥长由镇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安全工作副镇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镇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安办主任担任。相应职责如下:
镇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商请县级相关部门给予增援。
镇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事故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及时传达和落实镇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情况;承办镇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镇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
    安办:综合协调指导全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行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相关行业(领域)事故的应急救援;受镇政府委托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派出所: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大型群众性活动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责任事故犯罪的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交管办:组织协调水陆交通事故和所管辖行业内其他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负责水陆交通管制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保障道路、水上运输畅通。
    建管所: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工程、在建市政工程、城镇供水、城镇燃气事故和所管辖行业内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
    经发办: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事故和所管辖行业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指导和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工作。
    水管站:组织协调水利工程设施、渔业生产渔船、水利系统地方电力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农机站:组织协调农村户用沼气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农机站:组织协调农业机械、拖拉机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整治办:组织协调城镇市政设施、环卫公用设施、户外广告牌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文化站:组织协调本系统、娱乐场所事故和所管辖文化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九义校:组织协调本校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技能培训。
    党政办:组织协调各办所参与事故处理工作。
    工商所:组织协调商品交易市场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林业站:组织协调森林火灾事故和所管辖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环保所:负责组织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
    社事办:组织协调所管辖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及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
    中心卫生院:组织协调本单位职工开展事故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财政所:负责事故中应由镇政府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其管理工作。
    社保所:负责指导工伤职工、下落不明职工、工亡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工伤待遇的处置工作。
    司法所: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司法救助。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镇政府相关规定,做好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2.2 事故应急组织及职责
    镇政府建立健全应急组织,负责行政区内事故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2.3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制订本单位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机制
    (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企业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预防控制体系。
    (2)充分利用 110、119、120、122 和水陆交通、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车站、码头 GPS、GPRS 或 3G 视频监控系统的信息和技术优势,建立覆盖面宽、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指挥系统。
    (3)建立完善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自动化;建立事故信息综合数据库。
    (4)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村(社区)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5)建立事故风险评价、评估体系,重点是毒物泄漏、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二次灾害的区域性综合评价、评估体系。对重大危险源多、事故风险高的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6)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各行业专家积极为事故应急工作献计献策。
    3.2 预警行动
    各村(社区)接到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应按规定立即上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防行动。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事态可能演化为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上报镇政府。
    4 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镇政府报告,镇政府在 1 小时内上报至县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各单位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信息,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 I 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事故,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到 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 5人以上中毒(重伤),或2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500人以上的事故。
    (2)事故危及 3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事故,或单船 100吨以上民用运输
    舶在我镇辖区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事故,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 2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2人以上、3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 2人以上、5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事故。
    (2)危及2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事故; 50 吨以上、100 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    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事故。
    (3)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事故,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 1人以上、2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 1人以上、2人以下生命安全,或 1人以上、2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
    (2)镇政府认定的较大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事故,启动Ⅳ级响应。
    (1)事故危及到 1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 2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下的事故灾难;
    (2)镇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事故。
    5.2 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镇政府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政府负责人为总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行动由镇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镇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预案实施救援。原则上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一级应急预案自动启动。
    5.3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5.4 部门应急联动
    事故发生后,在镇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确定牵头部门、协助部门,实施应急联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 。
    (1)水上安全事故。
    船管站牵头,安办、派出所、交管办、中心卫生院等部门协助。
   (2)道路交通事故。
    派出所牵头,交管办、安办、建管所、中心卫生院等部门协助。
    (3)非煤矿山事故。
    安办牵头,国土所、派出所、中心卫生院等部门协助。
    (4)危险化学品事故。
    安办牵头,派出所、经发办、环保所、中心卫生院等部门协助。
    (5)烟花爆竹事故。
    安办牵头,派出所、经发办、工商所、中心卫生院等部门协助。
    (6)民用爆炸物品事故。
    农技站牵头,派出所、安办、经发办等部门协助。
   (7)房屋建筑工程、在建市政工程、城镇供水、城镇燃气事故。
   建管所牵头,安办、派出所、中心卫生院等部门协助。
   (8)火灾事故。
    派出所牵头,安办、中心卫生院等部门协助。
   (9)农业机械、拖拉机事故。
    农机站牵头,安办、中心卫生院等部门协助。
    (10)水利工程。
   水管站牵头,安办、交管站、派出所等部门协助。
    (11)电力事故。
    派出所牵头,安办、电管所等部门(单位)协助。
    (12)城市市政、环卫公用设施事故。
    建管所牵头,整治办、派出所、安办等部门协助。
    (13)大型群众性活动事故。
    派出所牵头,安办、文化站等部门协助。
    (14)农村户用沼气事故。
    农技站牵头,安办、中心卫生院等部门协助。
    (15)职业中毒突发事故。
    安办牵头,中心卫生院、经发办、环保所、食药监所等部门协助。
    (16)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环保所牵头,安办、派出所、经发办、水管站、中心卫生院等部门协助。
    (17)其他事故。
    根据事故的具体类别,由镇指挥部确定牵头部门和协助部门。
    5.5应急结束
    当应急救援完成,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指标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镇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等原则,做好死伤者的经济赔付及其家属的疏导工作,防止聚集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6.2 保险赔付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损财产进行赔付。
    6.3 调查总结
    事故发生后镇政府或镇政府授权单位应立即组织调查。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 3 日内向镇指挥部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及改进的措施和建议。镇指挥部在 3 日内向镇政府提交书面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体系保障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充实应急救援队伍,加强队伍建设,健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制机制,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和完善,形成镇、生产经营单位 2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7.2 通信信息保障
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保证应急指挥决策、视频音频和数据等通信传输。县安监局负责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为政府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各行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负责应急救援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安全监管部门。
7.3 技术装备保障
镇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镇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装备建设,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消防等事故应急救援设备的配备,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7.4 救援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镇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队伍,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7.5 交通运输保障
派出所、运输社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应急需要。
7.6 医疗卫生保障
中心卫生院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按职责做好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
7.7 社会治安保障
根据事故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派出所要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7.8 救援物资保障
镇政府及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7.9 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①根据事故特点和性质,制订人员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②决定应急状态下公众疏散和转移的方式、程序、范围、路线;③开辟应急避难场所;④落实救援人员和公众医疗救治措施;⑤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7.10 救援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镇政府协调解决。政府处置事故工作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11 社会动员保障
镇政府、各行业管理部门及村(社区)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7.12 避难场所保障
镇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能满足重大以上事故灾难的应急避难场所。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镇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和专业人员培训。镇政府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方案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指导各单位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镇安办每 5 年或必要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修订,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事故或抢险救援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着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预案的;
(2)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责任的;
(3)瞒报、漏报、迟报事故信息的;
(4)拒不执行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安办负责解释。本预案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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