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镇: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8-11-27 15:08 来源: 南江县双流镇人民政府 作者:双流乡人民政府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10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双流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江县双流镇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8日

  双流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双流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双流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2.2 职责分工

  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布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镇动物防疫办公室要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疫情监测与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生猪不明原因异常死亡情况,应及时向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镇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国家指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认定。

  4 应急处置

  4.1 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配合县主管部门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4.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人工屏障,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4.2.2 封锁

  疫情发生时,由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

  4.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报由县级主管部门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2.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镇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4.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4.3 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4.4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报由县主管部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 保障措施

  5.1 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镇动物防疫办公室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2 法律保障

  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5.3 条件保障

  镇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5.4 宣传教育

  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各种会议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附件:双流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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