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沙河镇2018年度大气污染综合防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5-10 15:27 来源: 南江县沙河镇人民政府 作者:沙河镇人民政府

                                        沙河镇大气污染综合防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践行生态发展理念,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有序推进我镇大气污染综合防控整治工作,依法整治大气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实现我镇域内无秸秆燃烧,无垃圾焚烧,厂场无污染空气直排,工程作业区无粉尘直放,材料堆放运输环节有除烟降尘设施和措施,大幅减少污染空气和粉尘排放,实现空气洁净的目标。
    二、整治措施及责任单位
    (一)禁止秸秆垃圾焚烧。加大镇域范围内的禁止秸秆燃烧、禁止垃圾焚烧、禁止露天腊肉熏制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村居民大会、坝坝会、入户调查、信息、标语等形势,要把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进行广泛宣传,增强群众自觉广泛参与保护意识,加强巡查、整治力度、处罚力度,特别是加强秸秆堆肥技术的培训推广应用;加强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环节的环境保护,做到垃圾及时收集,及时运输,及时处理,加强常态化巡查,发现问题,立即制止和整改。责任单位:农业服务中心、建设规划办、各村居
    (二)砖瓦生产采矿行业大气污染整治。加大镇域砖瓦行业监管巡查、摸排、整改力度,能现场整改的必须现场整改,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对未经环评、国土、建设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生产砖瓦的行业企业责令停止建设生产,严格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支持政策和超过排放标准的违法制转制瓦企业,依法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不能整改的企业实施断水、断电,上报县级相关部门,通力协作,依法强制予以关停。责任单位:建设规划办、国土办、环保办。
    (三)建筑及制砂领域大气污染整治。加大建筑行业、施工企业及制砂生产、销售环节的除尘、降尘、降噪工作,特别加强是其生产作业区,采矿区,原材料堆放区,运输环节的环境保护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的监管巡查整改力度,能现场整改的必须现场整改,对不能适时整改的实施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实施断电断水,上报县级相关部门依法对其实施严厉处罚。责任单位:镇建管办,国土办、环保办、政法办。
    (四)道路建设领域大气污染整治。加大农村道路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作业区,材料堆积场所和运输环节,混凝土搅拌环节的除尘降尘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的现场监管、巡查、整改力度,发现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必须在发现的环节现场纠正、整改。责任单位:镇建管办、国土办、交通办、环保办。
    三、工作要求
    镇主要及分管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各村居、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必须通力协作、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坚持辖区负责制、部门合作制,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控综合整治工作,实现常态化的巡查监管;强化领导,各分管领导要亲自参与,逗硬排查、巡查、督查、整治,强化现场监管,严格执法;强化信息公开,各村居要根据上级规定时间、节点、据实巡查摸排上报,镇相关部门要将各村居上报和现场巡查调查的企业生产规模、手续的办理,环保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收集上报,要把收集的资料和施工现场的资料、信息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监督,充分保障群众对此项工作执法检查及整治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做到摸排彻底,巡查常态,工作有记录,行动有轨迹,整改有效果,确保我镇大气污染防控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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