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南江县群力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为保障建设发展及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实施南江县群力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征地。根据对拟征地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测绘情况,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南江县和平镇油榨坪村1组、4组。拟启动征收总用地面积4.3500公顷。其中农用地4.3463公顷(含非基本农田耕地2.3970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037公顷、未利用地0.0000公顷。
二、征收目的
南江县群力水库工程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标准执行,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二)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对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为辅、自行安置”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符合规定的被安置人员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巴人社办发〔2019〕10号)等规定按程序纳入养老保障体系。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程序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4月7日前到南江县和平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六、其它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要求听证的,在公告有效期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听证。
土地征收实施单位:
县土地储备中心,咨询电话:0827-8205502;
和平镇人民政府,咨询电话:0827-8517058。
公告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4月7日。
南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