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

2024-02-26 09:58 来源: 南江县财政局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资金管理方式

教育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1.一类(省级示范园):1600元/生·学期。
2.二类(市级示范园):1300元/生·学期。
3.三类县城公办学校附设幼儿园、独立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1100元/生·期。
4.四类
1)其他乡镇公办学校附设幼儿园:900元/生·学期。
2)村级幼儿园及农村教学点附设幼儿园580元/生·学期。

《幼儿园管理条例》,财预〔2010〕88号,财预便〔2010〕129号,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财〔2020〕5号,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川财预〔2015〕106号,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川发改〔2018〕199号南发改价格〔2018〕8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2.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1.学费
1)省一级、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460元/生·学期。
2)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340元/生·学期。
3)一般普通高中:280元/生·学期。
2.住宿费:290-390元/生·学期。

1)七一南江中学学生公寓住宿费(带卫生间)390元/生•期

2)县第四中学学生住宿费:新建1号宿舍带卫生间:290元/生•期

3)县第四中学学生住宿费:新建女生学生公寓:380元/生•期

4)小河职业中学学生公寓住宿费(带卫生间):380元/生•期

5)县职业中学学生住宿费(带卫生间)新建公寓:380元/生•期

6)长赤中学学生公寓住宿费(带卫生间):390元/生•期

7)大河、正直中学高中学生住宿费:280元/生•期

8)县公山中学(现实验中学红塔校区)学生住宿费(新建1.2.3号宿舍楼,带卫生间):370元/生•期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5川财综[2014]29号,发改价格[2021]237南发改价格[2011]48南发改价格[2011]54号,南发改价[2012]13号,南发改价格[2018]9号,南发改价格[2020]1号财〔2004〕4号,教财〔1996〕101号,南发改价格〔2011〕48号,南发改价格〔2011〕54号,南发改价格〔2020〕1号,南发改价格〔2012〕13号,南发改价格〔2018〕9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3.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1.学费:免学费。
2.住宿费县职中、小河职中380元/生学期。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2003]5号,教财[1996]101号,川财综[2014]29号,发改价格[2021]237南发改价格[2012]13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4.国家开放大学收费(南江电大站)

1.报名考试费:58元/人。
2.本科学费85元/学分。
3.专科学费75元/学分。
4.课程考试费:40元/科。

 

财综[2014]21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教财厅[2000]110号,财办综[2003]203号,川发改价格[2020]691号教财[2003]5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5.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教师资格考试

笔试70元/科次,面试280元/人。

财综[2012]4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川发改价格规[2022]484号,川发改价格[2017]467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35元/科次

发改价格[2003]2161号,川发改价格规[2022]484号.

 

 

3)高考(含成人高考)考试

高考(含成人高考)报名考试费130元/人,外语口试费5元/人。

发改价格[2003]2161号,川发改价格规[2022]484号.

 

4)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

每生每科5元

川发改价格规[2022]484号,川发改价格[2017]467号

 

5)高中阶段报名考试

60元每生

川发改价格规[2022]484号,川发改价格[2017]467号

公安

 

 

 

 

 

 

6.证照费

 

 

 

 

 

 (1)外国人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号,公办〔2022〕136号

 

 

 

①居留许可

 1.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

2.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永久居留申请

1500元/人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③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

1.每证300元。

2.换发(有效期满或内容变更)300元/证;丢失补发或损坏换发600元/证。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财税〔2018〕10号

缴入中央国库

 

 

④出入境证

100元/证

公通字〔1996〕89号

缴入地方国库

 

 

⑤旅行证

50元/证

公通字〔1996〕89号

缴入地方国库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函〔2018〕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公办〔2022〕136号,川发改价格〔2019〕292号,川发改价格〔2019〕554号

 

 

 

 ①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

普通护照首次申领、补发、换发120元/证。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22号,川发改价格〔2019〕292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②出入境通行证

1.每证15元。

2.多次出入境每证 80 元。

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公办〔2022〕136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1.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每证60 元。

2.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每证 40 元。

3.内地居民赴港澳签注的收费标准,一次有效签注每件 15 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 30 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 80 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 120 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 160 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 240 元。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川发改价格〔2019〕292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④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限于补发、换发)

成人每人350元,儿童每人230元。

财税〔2020〕46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1.电子通行证每证 200 元。

2.一次有效通行证每证40 元。

发改价格〔2004〕334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川发改价格〔2019〕554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⑥台湾同胞定居证

每证 8 元

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缴入地方国库

 

 

⑦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1.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电子通行证每证6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每证 15 元。

2.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收费标准,一次有效签注每件 15 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 80 元。

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川发改价格〔2019〕554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财综〔201297,价费字1992240

 

 

 

①居民户口簿

居民户口簿每证(含外壳内页)收取工本费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财综〔2012〕97号,川价字非(1996)132号

缴入地方国库

 

 

 

②户口迁移证件

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每证4元(包括发证中有关的表格、材料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财综〔2012〕97号,川价字非(1994)230号

缴入地方国库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1.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
2.向遗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3.为居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4〕8号,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川价发〔2005〕29号,川发改价格〔2018〕226号

缴入地方国库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川价发〔2005〕28号,川发改价格〔2019〕554号

缴入地方国库

 

 

①号牌(含临时)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副5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每副40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3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川价发〔2005〕28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缴入地方国库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1.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标准为每本 10 元。
2.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
3.驾驶证工本费为每证10元。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川价发〔2005〕28号

缴入地方国库

 

 

7.外国人签证费

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为130-672元/人,按国别对等收费国家签证收费标准为304-2240元/人。以上均为人民币。

计价格〔2003〕392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办〔2022〕136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8.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50元/人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证书200元/证。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1996〕89号,公办〔2022〕136号

缴入地方国库

 

 

9.非机动车登记费

1.号牌工本费:20元/辆。

2.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

川价发[2008]84号

缴入地方国库

 

 

10.考试考务费

 

 

 

 

 

1)驾驶许可考试

1.汽车、低速货车科目一考试费100元每人每次。                       2.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科目一考试费100元每人每次。              3.汽车、低速货车科目二考试费260元每人每次。                        4.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科目二考试费100元每人每次。               5.汽车、低速货车科目三考试费200元每人每次。                       6.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科目三考试费80元每人每次。

川发改价格[2015]631号

缴入地方国库

民政

 

 

 

 

 

 

11.殡葬收费

1遗体接运费往返40公里(含40公里)以内,280元/次,超过以上里程加收5元/车·公里

2.遗体存放8元/小时·具

3.遗体火化平板炉360元/具捡灰炉1200元/具

4.骨灰(盒)寄存60元/年·盒

发改价格〔2012〕673号,川发改价格〔2012〕989号,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南发改价格[2020]9号

 

缴入地方国库

自然

资源

 

 

 

 

 

 

12.土地复垦费

 10-20元/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缴入地方国库

 

 

13.土地闲置费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川税发〔2021〕28号

缴入地方国库

 

 

14.不动产登记费

1.80元/件(住宅类)。

2.550元/件(非住宅类)。

3.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川财规〔2019〕13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5.耕地开垦费

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按照占用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按照每亩1万元执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2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川办函〔2008〕73号),川办规〔2022〕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文通知(WB〔2022〕1117-1号)

缴入地方国库

住建

 

 

 

 

 

 

16.污水处理费

县城、建制镇居民用水每吨0.85元,非居民用水每吨1.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川财综〔2015〕4号,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南财综〔2015〕47号,南发改价格〔2016〕34号

缴入地方国库

 

 

17.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由市(州)、县发改、财政部门制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川财综〔2012〕2号

缴入地方国库

综合

执法

 

 

 

 

 

 

18.城市道路占用

1.经营性占道:南江城区主干道或重要区域1.5元/㎡/日,其它城市道路0.7元/㎡/日。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

2.施工、堆码、临时建设围栏等占道:南江城区主干道或重要区域1.5元/㎡/日;其它城市道路0.7元/㎡/日。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

国务院令《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正),

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川发改价格〔2018〕332号,川财税〔2022〕21号,国办发〔2020〕27号,川财税〔2020〕22号,南综执发[2023]40号,按照川财税[2020]22号文件要求,为切实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根据国办发[2020]27号文件精神,自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生活垃圾处理费

1.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代征收0.5元,不计入阶梯价格;非居民用水 (含特种用水)每立方米征收0.6元,不计入累进加价;自备水源每立方米征收0.6元。

2.乡镇具体执收标准按南价费[2009]21号文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发改价格〔2021〕977号,财税〔2021〕8号,川税发〔2021〕28号,川发改价格〔2022〕398号南发改价格[2023]3号,南价费[2009]21号

缴入地方国库

交通

 

 

 

 

 

20.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  

具体执行标准见川发改价格[2012]811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12号令),川发改价格〔2012〕811号,川发改价格规〔2022〕481号

缴入地方国库

 

水利

 

 

 

 

 

 

21.水土保持补偿费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1.3元/平方米。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收取;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0.3元/立方米。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瓷、石灰,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0.3元/立方米。

4.排放废弃土、石、渣,根据排放量:0.3元/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川财综〔2014〕6号,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川财税〔2023〕5号,川财税202030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卫生

健康

 

 

 

 

 

 

22.预防接种服务费

20元/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发改价格〔2020〕640号

缴入地方国库

 

23.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

16/人次(含检测试剂),其中混合检测收费标准均为3.5/人次(含检测试剂)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30号,川财规〔2020〕12号,川发改价格〔2022〕274号

缴入地方国库

人防

 

 

 

 

 

 

2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南江县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35元

2.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零: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不包括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展示及交易建筑、培训或研发建筑);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益建筑;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发射塔、水塔等建设项目,老旧居民楼小区改造项目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川财综〔2012〕28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川财规〔2019〕13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十一

相关行政机关

 

 

 

 

 

 

25.信息公开处理费

具体执行标准见国办函[2020]109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函[2020]109号,川财税[2021]2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标注“★”号的为省级批准设立的项目,其余项目均为国家批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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