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指南

2024-01-23 10:03 来源: 县司法局

1.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制度。

2.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9)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10)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11)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12)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1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14)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15)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3.哪些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4.哪些类型的事项是属于复议前置的?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3)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申请行政复议要符合哪些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权限;

7)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尚未受理。

6.行政复议的法定申请期限是怎样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7.申请行政复议时能否委托他人?

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如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8.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需要收费?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9.申请行政复议应向什么机关提出申请?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2国务院部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对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3)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0.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哪些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3)涉案行政行为材料: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通知书、批文、复函等,或证明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必要证据资料;

4)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行政复议法定条件(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等),支持复议请求和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11.行政复议决定主要有哪些?

1)变更;(2)撤销或部分撤销;(3)确认违法;(4)确认无效;(5)决定履行;(6)驳回复议请求;(7)维持;8)调解;

 

 

南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南江县司法局(南江县红塔大厦820室)。

联系电话:0827883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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