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江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0-01-23 16:51 来源: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南江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十八届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3日

南江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社〔2013〕8号),《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川民发〔2007〕383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17〕73号),《巴中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巴市民政〔2007〕56号),《巴中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巴市民政〔2008〕92号)和《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特殊人群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发〔2013〕2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遵循政府主导实施、社会力量参与、个人适度负担的原则,建立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城乡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相结合的科学合理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医保局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当年经济发展水平和资金筹集情况适时调整,保障其资金平衡运行。

第三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章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筹集

第四条 医疗补助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医疗补助资金,县财政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医疗补助资金。

第三章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本县城乡户籍,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领取抚恤金或定期生活补助金的下列优抚对象: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下简称“三红”);

2.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4.在乡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5.享受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6.享受定期补助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

7.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8.享受定期补助的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人员;

9.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10.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优抚对象;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在本细则中简称为其他优抚对象。

第六条资助参加医疗保险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

1.有单位的对象随用人单位按医保政策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2.无用人单位的对象,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由县社保费征收机构按四川省上年度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缴费额,其参保费用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1.有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缴费。

2.无用人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自行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属于困难群体的按相关规定由财政给予资助。

第七条门诊及住院补助

(一)门诊医疗补助

门诊补助仅限于“三红”人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资金来源: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1.“三红”人员门诊费用在医保报销的基础上,自付部分凭医保报销后的有效凭据按80%给予医疗补助,同一对象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0元。

2.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门诊费用在医保报销的基础上,自付部分凭医保报销后的有效凭据按80%给予医疗补助;五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费用在医保报销的基础上,自付部分凭医保报销后的有效凭据按60%给予医疗补助。同一对象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4000元。

(二)住院医疗补助

1.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全额补助。残疾军人住院治疗旧伤的伙食补助费、到县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支付,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支付;无工作单位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标准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2.“三红”人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病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按85%予以补助,同一对象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三属”、享受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因病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按70%予以补助,同一对象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享受定期补助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按60%予以补助,同一对象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8000元;享受定期补助的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按40%予以补助;同一对象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5000元。

第八条优抚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相应的优抚对象证书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鼓励医疗机构自愿为就诊优抚对象做好医疗服务。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公开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院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四章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十条申报及审核

(一)资料申报

1.门诊申报:申请医疗补助的优抚对象本人或委托人持以下资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1)医疗机构或县医保局出具的费用结算拨付单;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2.住院申报:申请医疗补助的优抚对象本人或委托人持以下资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1)医疗机构出具的患者出院证、医疗机构或县医保局出具的费用结算拨付单;

(2)符合大病保险理赔条件的需提供大病保险报销凭证(保险公司加盖公章);

(3)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3.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对其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并填写《南江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每季度最后一月10日前汇总报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医疗补助的优抚对象应在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不超过12个月内向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申报。

(二)资料审核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接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报送的申请医疗补助资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1.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申报的医疗补助材料进行核实。

2.核实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补助资金兑现文件。

3.对不符合医疗补助条件的优抚对象,申报资料由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复议。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自接到异议起30日内核查完毕,并将复议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资金兑现

县财政局根据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补助资金文件审批用款计划后,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一卡通”相关规定通过社保卡直接将补助资金支付至对象账户。

第五章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支付和管理

第十一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按照“一卡通”相关规定实行社保卡直接支付。年度结余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加强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对违规使用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虚报骗领医疗补助资金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追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并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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