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江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属国有企业:
《南江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十三届90次常委扩大会议、县人民政府十八届第8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4日
南江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和《巴中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调整、执行、决算、监督、评价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政府以资本所有者身份从出资企业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对所得收入做出支出安排的管理活动。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第四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需依据县委、县政府年度经济工作重点,结合我县中期财政规划要求,遵循“以收定支、不列赤字、统筹安排、强化绩效”的原则进行编制,确保预算编制科学、合理、完整、合法。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和县级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县属国有企业”)全部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具体包括:县委、县政府及其机构、部门出资的国有独资、国有控(参)股企业;县委、县政府及其机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出资的国有独资、国有控(参)股企业;县委、县政府及其机构、部门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简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决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政府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调整方案,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决)算编制、执行等情况。财政部门和代表县委、县政府履行县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修)订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确定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三)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监管部门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调整方案,向监管部门批复预(决)算。
(四)督促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并向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五)组织开展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门制(修)订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提出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的建议。
(三)编制本部门所监管企业预(决)算建议草案、调整建议方案,组织监督本部门所监管企业预算执行。
(四)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二)根据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组织本企业预算执行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按照财政部门、监管部门要求开展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四)按照相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监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等。
第三章 收入范围
第十一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县属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中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收入。具体包括:
(一)县属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缴利润;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县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县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县属国有企业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二)中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以下规定收取:
(一)县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利润,按县政府确定的比例收取。
(二)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收取。
(三)县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净收入,全额收取。
(四)县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收取。
(五)县属国有企业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据实申报,按相关规定收取。
第四章 支出范围
第十三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主要为县属国有企业。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衔接协调,避免交叉重叠。
第十四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规定,按照一定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
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三)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全县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和不同时期国企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用于支持县属国有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是指按照县属国有企业资本金动态补充要求,引导县属投资运营公司和重点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推动我县重大产业发展的资本性支出。
第十八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针对投资运营公司、重点骨干企业、特定扶持企业进行资本金注入。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十九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要求,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
第二十条 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县委、县政府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和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要求。
(三)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
(四)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规定。
(五)上年度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会同监管部门根据年度盈利状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测算编制。
第二十二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财政部门按照县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印发编制通知。
(二)监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编报要求,按照改革成本支出和资本金注入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部门监管企业改革和发展推进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编制预算建议草案报送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监管部门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二十三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县政府审定后,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批复预算。
第二十五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当编列到一级企业,支出按其功能分类科目应当编制到项级。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监缴,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管企业解缴。
第二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县属国有企业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未经县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缴、免缴、缓缴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十八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批复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需调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县属国有企业改变产权归属或财务隶属关系的,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用于资本金注入的资金,应及时落实国有股权,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
第七章 转移支付
第三十一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需要,设立对扩权乡镇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第三十二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转移支付的编制、分配、执行参照县级一般公共预算专项转移支付相关办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 扩权乡镇财政接到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安排使用结果及时报送县财政部门。
第八章 决算编制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三十五条 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决算,编制本部门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财政部门,并对决算草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监管部门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七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审计局审计后报县政府审定,由县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批复决算。
第九章 监督评价
第三十九条 严格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管理。财政部门、监管部门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对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严格规范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将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薪酬考核。县属国有企业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的,监管部门在企业负责人薪酬考核时应扣减企业负责人薪酬。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审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对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江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0〕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