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江县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2012-04-09 17:21 来源: 南江县政府办公室 作者:南江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南江县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程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南江县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通用项目
序 号 品 目 名 称 备 注
A 货物类
A030101 电视机*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包括照相机、镜头、摄像机、摄录一体机
A030106 空气调节设备* 包括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湿设备
A030201 计算机* 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器、工作站
A030202 打印机* 包括多功能一体机
A030204 传真机*
A030205 复印机*
A030206 速印机*
A030207 碎纸机
A030208 投影仪*
A030209 扫描仪*
A030301 家具* 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A0401 纸张* 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
A0406 硒鼓*
A0407 墨盒、墨粉*
A100401 服务器*
A100402 路由器*
A100403 交换机*
A1027 电梯
A1029 锅炉 包括供暖供热锅炉
A1101 汽车* 包括轿车、越野车、客车、皮卡车、各类专用汽车
A1101106 摩托车*
C 服务类
C01 印刷*
C02 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规划
C0301 信息技术及管理应用软件
C0302 通用软件 5万元以上,指可从市场直接购买而不需要专门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包括制成品软件
C070301 车辆保险* 县内单位定点采购
(二)专用项目(县级单位单项预算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A 货物类
A0601 救灾物资
A0602 防汛物资
A0603 抗早物资
A0604 农用物资*
A0605 储备物资
A0708 制服 包括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服
A1001 通信设备 包括电话通信设备、其他通信设备
A1002 印刷设备
A1003 照排设备
A1006 医疗设备、器械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A1008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A1013 消防设备
A1015 警用设备和用品
A1018 档案保密设备
A1019 教学设备
A1020 实验室设备 包括科研仪器、检验检测设备
A1021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1022 灯光及音响设备
A1024 体育设备
A1025 地震设备
A1026 气象设备
A1031 环境监测设备
A1032 质量检测设备
B10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该项10万元以上
B 工程类
B01 市政建设工程 包括市政道路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等
B02 环保绿化工程 包括园林绿化、天然林保护、荒山绿化等
B09 房屋修缮和装修工程 该项10万元以上
C 服务类
C03 专用开发软件 该项10万元以上
指本系统、本单位开发的应用软件
注:目录中采购预算5万元(含5万元)以下实行分散采购,带*科目实行定点协议采购。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2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均属政府采购范畴,实行分散采购。应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项目预算单项或批量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预算达到5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必须按程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财政局批准)审批。
四、工作要求及相关说明
  (一)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在执行中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采购人应严格依照批复(调整)后的采购预算和拟实施采购时间进度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后组织实施,做到应采尽采。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符合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按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项目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组织集中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三)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应当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不得将其代理的业务以任何方式转交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包括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工程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
  (五)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优先采购本国货物、服务和工程、节能环保等方面政策,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人民政府核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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