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

2024-04-01 15:21 来源: 南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5119222023000205  (网签有效)

 履约地点: 巴中市南江县        

 签订地点:南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签订日期: 2024    1   16  

 采购人(甲方):南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光雾山大道

 供应商(乙方):湖北奥洁环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季梁大道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专项彩票资金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省级粮油产业园)垃圾处理项目(三次)(采购项目编号:N5119222023000205)采购项目的 《谈判文件》 ,乙方的《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第一条: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数量

单价 (元)

标的金额(元)

 

备注

1

二分类垃圾桶

80

350.00

28000.00

具体技术参数及要求按招标和响应文件为准。

2

三分类垃圾桶

1147个

205.00

235135.00

3

四分类垃圾箱(带遮阳外棚架)

20

3999.00

79980.00

4

小型钩臂式垃圾车

5

115300.00

576500.00

5

3m³垃圾箱(与本项目采购的小型钩臂式垃圾车配套)

49

7550.00

369950.00

合计:1289565.00元                                  (大写:壹佰贰拾捌万玖仟伍佰陆拾伍元整)

 

 

第二条:合同总价

(一)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1289565.00 元(大写:壹佰贰拾捌万玖仟伍佰陆拾伍元整),该合同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所涉及全部费用。即:包含货物(含备品备件)、安装调试费、辅材费、装卸运输费、车辆上牌上户税费(含购置税)、车辆第一年保险(含交强险、三者责任险不少于100万,车损险、乘座险等)、安全文明费、检验(测)费、培训费、利润、税金、售后服务等与本项目相关的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二)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南江县域范围)

(三)交货时间:2024年 1 月 25日前交付四分类垃圾箱(带遮阳外棚架)20个和小型钩臂式垃圾箱49个。剩余货物在2024年1月31日前全部交付。

第三条:质量要求

1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2)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地方、企业备案)相关标准,以及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

第四条售后服务要求

1)质保期:本项目质保期为车辆和钩臂式垃圾箱项目验收合格后 1 年,其他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质保期内货物质量出现问题,成交供应商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担,采购人有权到安装现场检查货物质量;质保期后的维修只收取成本费。

2)售后服务响应时间:供应商承诺提供 7*24 小时热线服务,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 1 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赶到现场,48小时内完成维修处理。(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除外)

条:交货及验收

(一)乙方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 15  日内全部完成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如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

(二)验收:

1.验收方式:验收由甲方组织并制定验收方案,乙方参与,项目实施所有货物到齐后一次性验收。

2.验收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库[2016]205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巴中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巴财采[2021]21号)、询价文件规定的要求和响应文件承诺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3.验收内容:技术服务要求全部内容、合同履约情况等相关资料。

4.验收结果利用:验收合格的,双方签署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并作为支付采购资金的依据,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5.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询价通知书与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6.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车辆无法上户,不影响乙方交付和验收。待甲方车辆达到车辆上户条件后通知乙方按合同履行车辆上户等义务,在车辆上户之前,甲方不得使用车辆进行作业,如因甲方使用未上户车辆进行作业导致后期无法上户由甲方自行承担。

7.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产品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三)项目完成乙方提出申请15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产品的,视同已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

(四)乙方应将所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产品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应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五)如具体产品经乙方3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产品,乙方应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条:付款方式

所有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完成安装调试培训并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90%,剩余合同金额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1年无质量问题1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不计利息)。乙方应及时提供相应金额的专用完税发票给甲方,未提供合规的专用完税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除应及时付足合同价款外,并以LPR(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LPR(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产品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能交付产品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乙方偿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产品或逾期交付产品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产品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合同价款总额的万分之  /日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三十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LPR(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产品经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果认定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乙方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乙方应在 三十 日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产品,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产品,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LPR(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保证本合同标的权利无瑕疵,包括产品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产品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产品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LPR(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第八条;不可抗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7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5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条:争议解决办法

(一)因产品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二)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条:其他

(一)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

(二)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2份,乙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1份。

   

甲方:南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乙方:湖北奥洁环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址: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                址:随州市季梁大道7号

光雾山朝阳段168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农行随州开发区支行

 账号:                                   账号: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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