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BZTYRX2023010001
采购人(甲方):南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供应商(乙方):巴中天宇瑞欣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多打印机、台式电脑及软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南执密采询〔2023〕1号)的《询价通知书》、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条:合同标的
序号 |
采购内容 |
品牌和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合计金额(元) |
1 |
清华同方超翔TK630-V050-1台式电脑 |
主机:清华同方超翔TK630-V050-1 显示器:清华同方TF2266 |
3台 |
6200 |
18600 |
2 |
清华同方超翔H880-T1台式电脑 |
主机:清华同方超翔H880-T1 显示器:清华同方TF2266 |
2台 |
9800 |
19600 |
3 |
统信操作系统 |
统信操作系统 |
5套 |
580 |
2900 |
4 |
金山WPS办公软件 |
金山WPS办公软件 |
5套 |
580 |
2900 |
5 |
360杀毒软件 |
360杀毒软件 |
3套 |
500 |
1500 |
6 |
奔图P3305DN黑白激光打印机 |
奔图P3305DN |
2台 |
2100 |
4200 |
7 |
奔图CP2510DN彩色激光打印机 |
奔图CP2510DN |
2台 |
5600 |
11200 |
合计总价:¥60900元 (大写:陆万零玖佰元整) |
第二条: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60900元(大写:陆万零玖佰元整),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软硬件产品、物流、安装、调试、培训、质保期服务、税费等费用。
第三条:质量要求
(一)乙方应提供全新的产品(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产品应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本项目询价通知书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三)质保期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
(四)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交货及验收
(一)乙方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30日内,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28日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随即在2日内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如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
(二)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
1.项目在乙方通知安装调试完毕后2日内完成验收;
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询价通知书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询价通知书与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产品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4.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
(三)项目完成后3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产品的,视同已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
(四)如具体产品经乙方2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产品,乙方应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六)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09〕30号)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付款方式(支持预付款)
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第六条:售后服务
(一)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壹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响应到场,24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产品经乙方3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复,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二)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产品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除应及时付足合同价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十/日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3.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产品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能交付产品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乙方偿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产品或逾期交付产品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产品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合同价款总额的万分之十/日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30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赔偿金,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合同价款及其利息。
3.乙方产品经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果认定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乙方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乙方应在7日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产品,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产品,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另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的赔偿金给甲方。
4.乙方保证本合同标的权利无瑕疵,包括产品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产品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产品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第八条:争议解决办法
(一)因产品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二)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向巴中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其他
(一)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
(二)本合同一式伍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贰份,乙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
甲方:(盖章)南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乙方:(盖章)巴中天宇瑞欣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陈刚军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光雾山大道朝阳段168号 |
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光雾山大道红星段618号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农行南江红星街分理处 |
账号: |
账号:22720701040003578 |
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1月16日 |
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