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历史沉淀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相关单位: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交易成本的通知》(川发改发规〔2023〕16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历史沉淀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清退范围。
全县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项目建设单位,以2023年4月15日为节点,在此之前按照合同约定应退未退的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全面清理,存在争议、因承建单位违约不予退还等情形除外。
二、分类处置。
(一)对于应当退还而未退还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实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清退。
(二)对于应当不予退还或因中标人终止以及无法联系等原因导致无法退还的。由项目业主单位作出书面说明;若项目业主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连同保证金利息一并缴纳国库。
(三)对于存在争议、非招标项目及分包项目等情况。应由当事双方通过协商、仲裁及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清退台账。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清退工作,负责本单位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实施项目的汇总(例县卫健局负责医院、卫生院等卫健系统房屋和市政项目;县教科体局负责县内各中、小学校等教育系统房屋和市政项目;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单位实施政府办公楼、便民服务中心等项目),并据实填报《南江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履约保证金清理情况统计表》、《南江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清理情况统计表》、《清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联络人员统计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23年5月7日前将相关统计报表扫描件及excel电子表格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股,逾期未报送,视无相关清退项目。
(二)工作完成时限。
1.对于应当退还而未退还的,于2023年11月15日前完成退还。
2.对于应当不予退还或者无法退还的,于2023年11月15日前进行书面说明。
3.若项目业主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于2023年11月15日前缴存国库。
(三)强化工作责任。
1.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本次清退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请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于2023年11月15日前将清退工作完成情况以书面报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股。
联系方式。地址:县住建局703室(建筑业管理股),联系电话:0827-8889556,邮箱:64987240@qq.com。
特此通知
附件:1.《南江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履约保证金清理情况统计表》
2.《南江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清理情况统计表》
3.《清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联络人员统计表》
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3日
附件1
南江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履约保证金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负责人: 单位:万元
序号 |
清理出的沉淀履约保证金总额 (1)=(2)+(3)+(4) |
已退还的履约保证金金额(2) |
预计退还的履约保证金金额(3) |
预计无法退还的履约保证金金额(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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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承包单位违约而不予退还的,不属于本次清理范围
附件2
南江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负责人: 单位:万元
序号 |
清理出的沉淀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 (1)=(2)+(3)+(4) |
已退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2) |
预计退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3) |
预计无法退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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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承包单位违约而不予退还的,不属于本次清理范围
附件3
清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联络人员统计表
序号 |
填报单位 |
分管领导 |
联系电话 |
联络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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