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17-03-17 15:12 来源: 南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作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相关规定,特向社会公布2016年度本级政府(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咨询和投诉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工作人员和费用支出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附表共九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http:www.222.208.163.72“南江县政务信息公开”县级部门信息公开目录网页)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南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联系(地址:光雾山大道朝阳路159号,邮编:635600,电话:0827-8222537)。

  一、概述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贯彻实施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2016年,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纲,在着眼巩固基础,探索工作创新,努力实现稳步提高的同时,建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规章制度,认真抓好落实,较好地完成了信息公开工作。

  (一)公开工作要点,监督部署规范

  一是严格按计划安排信息公开工作,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终考评制度中;二是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及时发布取消信息;三是坚持全面公开、及时公开、对外公开、内部公开相结合,对内政务公开内容涉及我局各类开支情况及考勤情况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二)重视建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我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了由局党委书记、局长裴超为组长,纪检书记李明、副局长吴张为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承担日常工作,并配备一名兼职或专职的工作人员,牵头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股室予以配合,确定专人,明确分工,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编制等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

  (三)健全规章制度,认真抓好落实

  建立完善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在局领导的重视下,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先后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对全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部署、有检查,鼓励全局干部职工撰写各类工作信息,制定工作任务和目标,实行量化考核,并按照规定将政府信息和工作信息经领导审核后在网页上进行公开发布。通过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后,促进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加强宣传认识,增强贯彻执行

  为切实搞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局认真组织全局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条例》,全面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不断提高我局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为《条例》实施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五)渠道建设和利用情况

  依托南江县政务信息公开网站中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栏,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栏,梳理办事指南,上传各类信息公开内容,方便公众查阅。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我局对涉及职能的政府信息进行了梳理和编目,本年度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81条,历年累计524条。其中针对上年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重点以及未来整体规划都进行主动公开,工业经济发展、项目建设、生态工业、扶贫攻坚均按时主动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为方便群众办事,有利于群众监督,我局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一是依托南江县政务信息公开网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二是在政务网上公布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方便群众咨询。三是开通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情况。2016年我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信件处理情况;

  (二)对依申请公开信件的处理情况。2016年我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信件处理情况;

  (三)2016年我局无任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及减免情况信息公开。

  四、咨询和投诉情况

  2016年我局未收到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和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的情况。

  五、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16年及历年我局未收到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述的情况。

  六、工作人员和费用支出情况

  (一)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情况。由局行政办公室主任马骁负责日常督促与监督,办公室两名专人负责信息收集与录入。

  (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与实际支出情况。2016年我局购置信息公开LED显示屏1.8万元,购置一台专用电脑5000元,设置专人负责1200元/年。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2016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完善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加强督查检查等措施,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二是公开形式便民性需要进一步提高。

  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我局将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一是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强化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感。二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督促检查,确保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率。继续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其他需要报告说明的事项

  九、附表

  附件2

  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分项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分项指标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同一条信息只能在以下8项中选择1项,不重复计算)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与“总表”中的数据一致,应等于以下8项数据之和) 181
(一)概况信息数 6
(二)计划总结信息数 12
(三)规范性文件信息数(与“总表”中的数据一致) 6
(四)工作动态信息数 129
(五)人事信息数 5
(六)财政信息数 10
(七)行政执法信息数 2
(八)其他信息数 11
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
(一)权力责任清单公开情况
是否公开本级(本部门)权力清单
公开权力清单乡镇(街道)个数▲
是否公开本级(本部门)责任清单
公开责任清单乡镇(街道)个数▲
是否公开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是否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财政资金信息公开情况
财政预

  算公开
是否公开本级(本部门)本年度预算 1
公开本年度预算乡镇(街道)个数▲
公开本年度预算县级部门个数▲ 1
财政决

  算公开
是否公开本级(本部门)上年度决算 1
公开上年度决算乡镇(街道)个数▲
公开上年度决算县级部门个数▲ 1
“三公”

  经费公开
是否公开本级(本部门)“三公”经费 1
公开“三公”经费乡镇(街道)个数▲
公开“三公”经费县级部门个数▲ 1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数
(三)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情况
棚户区改造信息公开数 4
农村危

  房改造
对象认定过程信息公开数
补助资金分配信息公开数
改造结果信息公开数
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数
土地供应信息公开数
土地征收信息公开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公开数
(四)减税降费信息公开情况
是否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是否公布政府性基金收费目录
是否公布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对清单之外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的查处结果信息公开数
(五)扶贫工作信息公开情况
扶贫政策信息公开数 4
扶贫项目信息公开数 3
扶贫项目落实情况信息公开数 5
贫困退出信息公开数 2
(六)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情况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公开数 8
项目基本信息公开数 2
项目实施信息公开数 2
(七)公共服务信息公开情况
社会保险信息公开数
社会救助信息公开数 1
教育领域信息公开数
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数
(八)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情况
国有企业财务、运行情况、业绩考核等信息公开数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改革重组信息公开数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及招聘信息公开数
(九)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情况
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公开 是否发布空气质量预报
是否发布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范围
是否发布空气质量级别
是否公开首要污染物
是否发布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建议措施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 是否按季度发布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
是否按季度发布供水厂出口的饮水安全状况
是否按季度发布用户水龙头水质的饮水安全状况
(十)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情况
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公开数
是否公开食品合格产品名单和不合格产品名单
是否每月公布上月食品抽检汇总分析情况
是否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
食品药品安全处罚信息公开数
(十一)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信息公开情况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数
行政审批前置服务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信息公开数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数
(十二)建议提案结果公开
人大建议结果公开数 2
政协提案结果公开数 2
(十三)其他重点领域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数 14
就业创业信息公开数
财政审计信息公开数
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信息公开数 4
信用信息公开数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同一条信息只能在以下5项中选择1项,不重复计算)
收到申请数(与“总表”中的数据一致,应等于以下5项数据之和)
(一)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类信息申请数
(二)财政资金类信息申请数
(三)行政执法类信息申请数
(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类信息申请数
(五)其他信息申请数
是否告知不公开救济渠道
四、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政务微博 本级(本部门)开设政务微博数 1
已开设政务微博的乡镇(街道)个数▲
县级部门开设政务微博数▲ 1
政务微信 本级(本部门)开设政务微信数 1
已开设政务微信的乡镇(街道)个数▲
县级部门开设政务微信数▲ 1
政务服务

  中心
信息公开查阅点个数
全年接待公众查询人数
档案馆 信息公开查阅点个数
全年接待公众查询人数
图书馆 信息公开查阅点个数
全年接待公众查询人数


  单位负责人:审核人:

  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

  1.表格中统计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表格中填写“是、否”的统计项,若情况为是,请填写“1”;若情况为否,请填写“0”。

  3.标注“▲”的指标,市级部门不填写。

  4.县(区)统计数据应涵盖所辖乡镇(街道)和县级部门信息。

  5.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中的指标解释参照《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巴府办发〔2016〕18号)。

  附件3

  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年度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统 计 指 标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181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4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16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181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一)收到申请数
1.当面申请数
2.传真申请数
3.网络申请数
4.信函申请数
(二)申请办结数
1.按时办结数
2.延期办结数
(三)申请答复数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2.同意公开答复数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商业秘密
涉及个人隐私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四、行政复议数量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二)被依法纠错数
(三)其他情形数
五、行政诉讼数量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二)被依法纠错数
(三)其他情形数
六、举报投诉数量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2.兼职人员数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

  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单位负责人:审核人:填报人:

  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2.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3.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4.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5.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6.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7.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8.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9.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10.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1.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3.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4.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15.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6.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17.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18.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19.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0.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1.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2.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23.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4.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5.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26.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27.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28.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29.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0.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1.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2.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3.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4.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3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6.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37.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38.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39.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40.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2.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3.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44.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5.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46.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7.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举报投诉情况

  48.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49.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5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51.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52.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53.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54.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55.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56.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57.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58.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4

  编制公布年度报告及填报统计数据的

  单位名单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南江镇、东榆镇、乐坝镇、光雾山镇、沙河镇、赤溪乡、燕山乡、八庙乡、高塔乡、团结乡、长赤镇、红光乡、傅家乡、红四乡、天池镇、侯家乡、双桂乡、正直镇、凤仪乡、朱公乡、黑潭乡、和平乡、双流乡、下两镇、元潭乡、高桥乡、平岗乡、仁和乡、大河镇、石滩乡、关门乡、兴马乡、北极乡、赶场镇、关路乡、关田乡、红岩乡、桥亭乡、上两乡、寨坡乡、关坝乡、贵民乡、沙坝乡、柳湾乡、汇滩乡、杨坝镇、坪河乡、流坝乡。

  二、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发展改革局、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公安局、教科体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局、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东榆工业园区、招商局、统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质监局、扶贫移民局、安全监管局、城管执法局、商务局、旅游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粮食局、国税局、地税局、档案局、气象局、社保局、机保局、医保局、居保局、就业局、房管局、政管办、老委办、供销社、红十字会。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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