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04-12 09:15 来源: 医保局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群众医疗保障待遇,经2023年12月25日巴中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巴府办规〔2022〕1号)中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未按月足额缴费的,从欠费次月起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修改为“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未按月足额缴费的,从欠费的第4个月起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二、将第十九条第一款:“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统筹基金按比例划入部分组成,45周岁(含45周岁)以内按个人缴费基数的2.7%、45周岁以上按个人缴费基数的3.2%计入个人账户”修改为“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

三、将第十九条第二款:“退休人员按本人年退休金的3.2%计入个人账户,本人年退休金低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3.2%计入个人账户”修改为“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分别为本市2022年度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划入比例为2.8%” 。

四、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在此基础上依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患精神病、艾滋病以及80周岁(含80岁)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计住院起付标准;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或骨髓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治疗的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扣减一次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删除。

五、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报销比例:市内未定级和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82%、三级医疗机构80%;市内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按照转诊程序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75%,未按照转诊程序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70%。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上述比例上增加5%”修改为“(二)报销比例:市内未定级和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82%、三级医疗机构80%;市内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市外就医报销比例按照异地就医相关政策执行” 。

六、在第三十八条后增加“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参保人员)和患精神病、艾滋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或骨髓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治疗的参保人员不计起付标准。80周岁(含80岁)以上的参保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比例上增加5%” 。

《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其余内容不变。以上修改条款自2024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5日。

特此通知。

 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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