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补助政策

2023-01-12 20:35 来源: 医保局

    一、普通门诊待遇。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50%报销,不设起付线,年度支付限额100元/人。

    二、门诊特殊疾病待遇。1.参保城乡居民患糖尿病、原发性高血压、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等27种一类特殊疾病的,实行年度按病种限额结算,其标准为600元-1500元不等。2.参保城乡居民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白血病等二类特殊疾病的,其发生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扣减400元起付标准后,按60%报销。

    三、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待遇。参保城乡居民患高血压、糖尿病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的,在二级及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报销50%,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200元,糖尿病300元,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为500元。

    四、住院待遇。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扣减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后按医疗机构等级确定报销比例。市内未定级和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300元,报销比例8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70%,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60%;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住院就医结算时,按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医保待遇支付政策执行。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在备案地住院报销比例降低5%。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住院就医,在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城乡居民一个自然年度累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最高报销11万元。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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