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政府G244南江县集州至公山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为保障建设发展及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实施G244南江县集州至公山建设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用地征地。根据对拟征地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测绘情况,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南江县集州街断渠社区、南桠村,公山镇双元村、渔坝村。拟用地总面积16.5427公顷,其中国有农用地0.1490公顷,国有建设用地5.1332公顷,拟启动征收集体土地面积11.1946公顷,其中农用地10.8042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2.5412公顷、林地7.2419公顷、园地1.002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3904公顷。
二、征收目的
G244南江县集州至公山建设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批复的南江县集州街断渠社区、南桠村,公山镇双元村、渔坝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二)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由集州街道办事处、公山镇和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规定组织拆迁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采取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为辅。并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巴人社办发〔2019〕10号)等规定纳入养老保障体系。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程序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前到集州街道办事处、公山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六、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要求听证的,在公告有效期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听证。
土地征收实施单位:
集州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0827-8222373;
公山镇人民政府,咨询电话:0827-8216026;
县土地储备中心,咨询电话:0827-8205502。
公告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
南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