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南江县财政局
关于规范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函

2024-03-20 10:31 来源: 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税务局:

因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需对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收取范围、方式等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经研究,我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继续按照南价费〔2009〕21号文件制定的标准执行,现就我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调整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按照《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文件规定,我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整为县税务局,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根据需要予以协助配合

二、明确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根据《南江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南府办规〔2022〕1号)规定,我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为:乡镇(街道)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区、社会团体、居民(含暂住户)、个体经营者(包括各类摊位、摊点)、市场等。

三、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的选择。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由县税务局按照《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川财非〔2017〕7号)和《南江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南府办规〔2022〕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规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名称。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规定,将南价费〔2009〕21号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名称规范为:“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取消对部分收费对象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四川省2020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603号)文件规定,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垃圾并入公共场所收取,不再对运输工具单独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取消南价费2009〕21号文件中对交通运输工具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不再对交通运输工具单独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附件:1.南江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分类表

2.南江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南江县财政局

                                    2024年3月13

 

 

附件1

            南江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分类表

一类收费标准乡镇

沙河镇

长赤镇

正直镇

下两镇

大河镇

赶场镇

贵民镇

桥亭镇

光雾山镇

二类收费标准乡镇

赤溪镇

高塔镇

八庙镇

团结乡

天池镇

红光镇

侯家镇

云顶镇

和平镇

双流镇

元潭镇

仁和镇

高桥镇

石滩镇

兴马镇

关门镇

关路镇

关坝镇

坪河镇

神门乡

三类收费标准乡镇

社区(含撤并乡镇成立的社区,公山镇、集州街道办县城规划区以外的社区)

 

附件2

         南江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对象

计费

单位

一类收费标准

二类收费标准

三类收费标准

备注

1

餐饮业

/户.月

50.00

40.00

30.00

营业面积在100M2以上(含100M2)

2

/户.月

30.00

25.00

20.00

营业面积在20—100M2(含20M2

3

/户.月

20.00

15.00

10.00

营业面积在20M2以下

4

文化娱乐业

/M2.月.户

0.70

0.60

0.50

包括歌舞厅、游戏厅、茶馆(楼)、台球、网吧、美容美发、保健、洗脚、浴室等

5

门市、个体工商户

/户.月

12.00

10.00

8.00

营业面积在20M2以上(含20M2

6

/户.月

10.00

8.00

6.00

营业面积在20M2以下

7

医院门诊部

/M2.月

1.00

1.00

1.00

只含办公生活垃圾,产生的特殊垃圾按相关规定处置。

8

医院住院部

/月.床

2.00

2.00

2.00

9

个体诊所药械店

/户.月

15.00

12.00

10.00

10

摊点(无门市)

/户.月

10.00

8.00

5.00

含小吃摊、冷饮摊

11

临时摊点

/个.天

1.00

1.00

0.50

 

12

旅馆、宾馆

/间.月

4.00

3.00

2.00

标准间房价40元/间以下,不含40元

/间.

6.00

5.00

4.00

标准间房价40元/间以上,含40元

13

制造生产修理酿造业

/户.月

15.00

12.00

10.00

 

14

学生普通住宿

/生.期

3.00

 

 

经营性业主缴纳,不向学生收取

15

学生公寓

/生.期

5.00

 

 

经营性业主缴纳,不向学生收取

16

居民住户(含暂住户)

/户.月

3.00

3.00

3.00

五保户、孤寡老人、特困户免缴

17

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介组织、社团组织)

/人.月

5.00

5.00

5.00

 

18

建筑业基建工地

/平方米

1.00

1.00

1.00

按建筑面积一次性缴纳

19

装璜、装饰房屋

/平方米

1.00

1.00

1.00

按装璜装饰面积一次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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