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2023-07-10 15:20


 

南江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南江县乡镇供水有限公司:

为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推进绿色发展,根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8〕509号)文件精神,2019年10月10日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按程序以南发改〔2019〕124号文件制定了南江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现试行期三年已满。经评估,试行期间执行情况良好,无不良反映。经研究,决定在县域内继续实行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县域内公共管网供水覆盖区域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用水)全面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市政公共用水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用水定额(计划)核定

非居民用户年度用水定额(计划)由县水利局根据《四川省用水定额》川府函〔2021〕8号标准兼顾用水户实际用水情况,合理核定用水定额(计划)。《四川省用水定额》没有涵盖的行业参照国家标准《取水定额》(GB/T18916)核定。国家、省取用水定额无法核定用水量的,以该非居民用水户前三年平均用水量或前一年用水量为标准核定;不满一年以及新开户的用水户,根据具体情况核定。非居民用水户须提供其用水相关数据(主要涉及用水定额确定需要的产品名称、产量、人数、建筑面积等)。

三、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按照自来水销售价格的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随自来水价一并征收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和其他各种附加及收费。

四、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一)非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水量分为三档:第一档为超定额(计划)10%(含10%)以内的用水,超出部分按照基本水价的0.2倍加收水费;第二档为超定额(计划)10%-30%(含30%)的用水,超出部分按照基本水价的1倍加收水费;第三档为超定额(计划)30%以上的用水,超出部分按照基本水价的2倍加收水费。

用水类别

基本水价(含水资源税0.08元/立方米)

第一档超定额10%(含10%)水量水价(元/立方米)

第二档超定额10%-30%(含30%)水量水价(元/立方米)

第三档超定额30%以上水量水价(元/立方米)

加价标准

定额内

0.2倍

1倍

2倍

非居民生活用水

3.39

4.05

6.70

10.01

特种行业用水

4.54

5.43

9.00

13.46

(二)“两高一剩”行业用户。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列入国家或省“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名单的企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为:第一档为超定额(计划)10%以内(含10%)以内的用水,超出部分按照基本水价的1.5倍加收水费;第二档为超定额(计划)10%以上至30%(含30%)的用水,超出部分按照基本水价的2.5倍加收水费;第三档为超定额(计划)30%以上的用水,超出部分按照基本水价的3.5倍加收水费。

用水类别

基本水价(含水资源税0.08元/立方米)

第一档超定额10%(含10%)水量水价(元/立方米)

第二档超定额10%-30%(含30%)水量水价(元/立方米)

第三档超定额30%以上水量水价(元/立方米)

加价标准

定额内

1.5倍

2.5倍

3.5倍

“两高一剩”

行业用水

3.39

8.36

11.67

14.98

四、计费周期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原则上以自然年为计费周期,计费周期之间水量不累计、不结转。用水时间不足一个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分月用水定额(计划)汇总核算。

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核定后,原则以一年为有效期,期间,如有特殊情况用水户提出申请调整,视其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五、资金收取及使用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作为供水企业收入,主要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不得用于供水企业日常开支或人员工资奖金等支出;也可提取不超过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年收入总额30%的资金,对节水成效突出的用水单位给予奖励,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具体奖励办法由县城市节水(水利局)部门另行制定。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江县水利局关于印发〈南江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发改〔2019〕124号)同时废止。

七、其他

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审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及相关供水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工作。实施期间,若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江县水利局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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