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江县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予以规范调整,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十九届第1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代征收0.5元,不计入阶梯价格;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每立方米征收0.6元,不计入累进加价;自备水源每立方米征收0.6元。
二、征收范围及方式
对城区范围内(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的区域)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区、社会团体、居民(含暂住户)、个体经营者(包括各类摊位、摊点)、市场等均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南江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用水性质,实行分类并按实际用水量随水费一并征收。自备水源的单位,由县税务机关直接负责征收。
三、征收管理及时间
(一)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南江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南府办规〔2022〕1号)文件规定由县税务局委托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代征后,县环卫所、集州街道办、公山镇(南江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区域内集镇)不再征收垃圾处理费。
(二)县城区垃圾处理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三)收费标准在执行中,对低收入等困难群体由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按照“一事一议”的决策方式,提出具体优惠办法,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县供排水公司要做好收费公示,提高收费透明度,县综合行政执法、税务、住建、集州街道办、公山镇等各有关单位要扎实做好宣传解释协助等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生活垃圾处理费各项政策规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新的收费标准平稳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南江县物价局《关于制定南江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南物价〔2005〕44号)同时废止。
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