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南江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行为,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公平负担、差异化”原则,在对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成本进行调查和实地调研基础上,参考周边县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并经听证,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范围
按照《南江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南府办规〔2022〕1号)的规定,对乡镇规划区(含集州街道4个涉农社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社会团体、居民(含暂住户)、个体经营者、市场等征收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方式
根据我县乡镇实际,采取委托乡镇供水企业代收、委托乡镇和供水企业征收相结合、委托乡镇征收三种征收方式。各乡镇可根据辖区供水价格、水费收缴、收费系统情况综合考虑,自行选择征收方式,报县发改、税务、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三、征收标准
鉴于我县乡镇供水情况复杂,且水价不一致,以及部分乡镇供水为私营企业,无健全的水费收缴系统,分情况制定三种标准。
(一)委托乡镇供水企业代收
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类别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一、居民生活用水 |
元/m³ |
0.50 |
不计入阶梯价格 |
二、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 |
元/m³ |
0.60 |
不计入累进加价 |
三、自备水源由乡镇执收机关参照居民、非居用水标准直接征收 |
(二)委托乡镇和供水企业征收相结合
垃圾处理 收费类别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计费方式 |
备 注 |
一、居民户(随水量水价征收) |
元/m³ |
0.50 |
不计入阶梯价格 |
在规划区内未使用自来水居民户按5元.户/月由乡镇执收主体上门征收。 |
二、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卫生院)、社会团体(随水量水价征收) |
元/m³ |
0.60 |
按非居用水类别执行 |
|
三、其它(分类制定标准,按月由供水企业代收) |
|
|
|
|
(一)服务和商贸业 (有固定经营场所) |
|
|
|
营业面积为办公和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含仓库、储藏室、公共通道等 |
1.农贸市场 、超市 |
元/月·㎡ |
1.00 |
按营业面积计收 |
农贸市场由管理主体代缴 |
2.经营性餐饮业 (不含学校、机关、养老机构、医院食堂) |
元/月·㎡ |
0.5-1.50 |
按营业面积计收,10㎡-100㎡按1.50元/月·㎡计收,不足10㎡的按10㎡计收。101-500㎡按1.00元/月·㎡计收。501㎡以上按0.50元/月·㎡计收。 |
按超额累进计费 |
3.理发店、酒吧、诊所、娱乐场所 |
元/月·㎡ |
1.50 |
按营业面积计收,不足10㎡的按10㎡计收。 |
诊所不含医疗废物垃圾处理 |
4.其他(包括宾馆旅店、车站及其他各类服务和商贸经营场所等) |
元/月·㎡ |
0.80 |
按营业面积计收,不足10㎡的按10㎡计收。 |
|
(二)工业 |
|
|
|
|
1.制造业 |
元/月·㎡ |
1.00 |
按办公和生活用房面积计收 |
不含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
2.修理修配业 |
元/月·㎡ |
1.20 |
按办公和生活用房面积计收 |
不含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
3.其他工业企业 |
元/月·㎡ |
0.80 |
按办公和生活用房面积计收 |
不含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
(三)建筑业基建工地 |
元/平方米 |
1.00 |
按建筑面积计收 |
不含建筑垃圾。建设周期跨年不重复计收生活垃圾费。 |
(三)委托乡镇征收
垃圾处理 收费类别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计费方式 |
备 注 |
一、居民户 |
元/户.月 |
5.00 |
分户计费,按年收取 |
|
二、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社会团体 |
元/人.月 |
5.00 |
按人计费,按年收取 |
学校学生按5元.人.期由学校缴纳,不向学生收取 |
三、其它(有固定经营场所) |
|
|
|
|
(一)服务和商贸业 |
|
|
|
营业面积为办公和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含仓库、储藏室、公共通道等 |
1.农贸市场 、超市 |
元/月·㎡ |
1.00 |
按营业面积计收 |
|
2.经营性餐饮业 (不含学校、机关、养老机构、医院食堂) |
元/月·㎡ |
0.5-1.50 |
按营业面积计收,10㎡-100㎡按1.50元/月·㎡计收,不足10㎡的按10㎡计收。101-500㎡按1.00元/月·㎡计收。501㎡以上按0.50元/月·㎡计收。 |
按超额累进计费 |
3.理发店、酒吧、诊所、娱乐场所 |
元/月·㎡ |
1.50 |
按营业面积计收,不足10㎡的按10㎡计收。 |
诊所不含医疗废物垃圾处理 |
4.其他(包括医院、宾馆旅店、车站及其他各类服务和商贸经营场所等) |
元/月·㎡ |
0.80 |
按营业面积计收,不足10㎡的按10㎡计收。 |
|
(二)工业 |
|
|
|
|
1.制造业 |
元/月·㎡ |
1.00 |
按办公和生活用房面积计收 |
不含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
2.修理修配业 |
元/月·㎡ |
1.20 |
按办公和生活用房面积计收 |
不含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
3.其他工业企业 |
元/月·㎡ |
0.80 |
按办公和生活用房面积计收 |
不含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
(三)建筑业基建工地 |
元/平方米 |
1.00 |
按建筑面积计收 |
不含建筑垃圾。建设周期跨年不重复计收生活垃圾费。 |
四、优惠政策。对低收入等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实行“先征后补”方式给予一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
五、责任分工
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税务局负总责,委托乡镇和供水企业代征收。
县税务局负责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指导管理和协助协调工作,对拒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多次催收,仍不缴纳者纳入信用黑名单计入诚信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政策宣传,负责随水量水价征收居民生活垃圾收费以外非居民用户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金额的核定工作,由社区按照非居民用户性质分类计算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户签字,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指导协助社区、供水企业垃圾处理费收缴;负责对未纳入自来水代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负责本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
供水企业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代缴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县财政局加强对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组织和监督。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政策宣传解释,依法查处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违法行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收费标准的公示公告,依法查处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违法行为。
附件:
省内部分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附件
省内部分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广元(2016年)城区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类别 |
计费单位 |
调后收费标准 |
备 注 |
一、居民(含暂住户) |
元/月·户 |
6.00 |
以居民住宅户为单位计收 |
二、非居民 |
|
|
|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元/月·人 |
2.00 |
按上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临聘人员)计收 |
(二)服务和商贸业 |
|
|
|
1.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
|
|
|
(1)农贸市场 |
元/月·㎡ |
1.50 |
按营业面积计收 |
餐饮业 |
元/月·㎡ |
1.50 |
按营业面积计收,不足10㎡的按10㎡计收。 |
(2)其他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医院门诊部和住院部、诊所、宾馆旅店、娱乐场所及其他各类服务和商贸经营场所等) |
元/月·㎡ |
0.65 |
按营业面积计收,不足10㎡的按10㎡计收。 |
2.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
|
|
|
(1)定时定点经营的早市、夜市、摊区和临时农贸市场 |
元/日·个 |
2.00 |
按摊位计收 |
(2)露天展(促)销场所 |
元/日·㎡ |
1.00 |
按占用面积计收 |
(3)露天演出 |
元/次 |
100.00 |
按演出场次计收 |
(三)工矿企业(包括建筑企业)、部队、学校、车站、港口、机场及其它 |
元/吨 |
110.00 |
按垃圾产生量计收。使用垃圾桶的,按垃圾桶容量计收:容量120L的为115元/桶·月,容量240L的为230元/桶·月。 |
(四)自运城市生活垃圾 |
元/吨 |
20.00 |
按自运垃圾量计收 |
巴中(2012年)城区
0.40元/m3(由自来水公司代收,不分类别)
平昌县(2021)城区
居民0.5元/吨.月,其他类别0.6元/吨.月(由自来水公司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