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2024-03-27 10:12 来源: 无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中介市场行为,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江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南江县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

第三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进行注册和信息公开后,方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建设单位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四川政务服务网行政审批中介超市等选取编制单位。

第四条  编制单位不得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不得挂靠个人资格证书,不得在本人未参与编制或审核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上签字。

第五条  除涉密项目外,编制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成《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

第六条  编制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评价等级。从环境保护要求出发,需要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污染防治对策措施等进行调整的,要及时建议、指导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优化调整。

第七条  编制单位应严格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委托第三方检测(监测)机构出具或者引用其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报告和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代表性,杜绝环境监测数据篡改、造假行为,并对报告和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编制主持人须切实担负起环境影响评价质量责任,亲自参加项目现场踏勘、技术评估会,全过程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工作,采用照片、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踏勘工作等过程,并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会上汇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主要内容并回应专家提问。

第九条  编制单位要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项目基础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控制记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服务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调查、环境影响预测或者科学试验的,还应当将相关监测报告和数据资料、预测过程文件或者试验报告等一并存档,存档材料应当为原件。

第十条  对县级以上重点项目,编制单位要按照项目计划报批和开工的时限要求,加快推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确保重点项目如期顺利报批。

第十一条  编制单位不得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和导则规定,采取降低环境影响评价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意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二条  编制单位要恪守职业操守、廉洁从业行为。不得向环境影响评价评估专家、评估机构和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馈赠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不得指使、暗示建设单位组织可能影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估、审查、审批公正性的娱乐、旅游、餐饮等活动。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批环节要做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工作,对不符合编制规范性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提出补正要求。

第十四条  编制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必须合法、真实、有效,否则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南江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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