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森林防火宣传标示牌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 N5119222022000158
签订地点: 南江县林业局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采购人(甲方):南江县林业局
供应商(乙方):巴中市鼎汉大唐传媒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及四川省宇创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江县森林防火宣传标示牌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9222022000158)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标的
序号 |
服务内容 |
数量 |
合同总价款 (元) |
备注 |
1 |
森林防火宣传标示牌 |
53个 |
106000 |
1、标牌尺寸:画面长200cm,高150cm(单面)。 2、材质用料:1.5mm厚铝板+工程级反光膜,用Φ60镀锌钢管+不锈钢抱箍。 3、施工方式:标牌整高350cm,预埋混凝土内50cm以上,离地高300cm。 |
2 |
森林防火宣传标示牌 |
27个 |
27000 |
1、标牌尺寸:画面长120cm,高120cm(单面)。 2、材质用料:1.5mm厚铝板+工程级反光膜,用Ф60镀锌钢管+不锈钢抱箍。 3、施工方式:标牌整高330cm,预埋混凝土内60cm以上,离地高270cm。 |
3 |
森林防火宣传标示牌 |
10个 |
120000 |
1、标牌尺寸:整体尺寸高700cm,长400cm;画面尺寸高150cm,长300cm。 2、材质用料:2.0mm厚铝板+工程级反光膜,F杆立杆高度700cm,立杆直径≥Φ219mm,厚≥6mm。横臂长400cm,直径Φ159mm。 3、施工方式:混凝土80cm以上打预埋件,法兰盘+膨胀螺丝焊接固定。 |
二、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贰拾伍万叁仟元,即 RMB¥ 253000 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现场踏勘费、人工费、各类保险费、装卸运输费、材料费、设施设备费、制作安装费、税费、管理费(含社会保险费) 、安全文明费、利润、后续服务费等一切相关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质量要求
成交供应商所提供森林防火宣传标示牌须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四、交货及验收
1.完成时间:采购合同签订后90 日历天内完成宣传标示牌制作、安装和验收。
2.安装服务地点:全县乡镇(街道)、村社、林场、景区(景点)、元子顶茶场、北极牧场等林区,具体安装地点以甲方确定的地点为准。
3.验收:
(1)验收方式:由甲方组织并制定验收方案,乙方参与并提交申请,乙方完成所有内容后一次性验收。
(2)验收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 号)、《巴中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巴财采[2021]21 号)以及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响应文件承诺与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3)验收内容:技术服务要求的全部内容、合同履约情况等。
(4)验收结果利用:验收合格的,双方签署验收报告,作为支付合同价款的依据。
五、付款方式
第一阶段: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内支付合同总额的 95%。具体的支付时间以甲方向南江县财政局开具的请拔单为准,甲方向南江县财政局开具请拔单的时间视为甲方向乙方已支付了工程款的时间,南江县财政局未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款项的,不视为甲方逾期支付货款。
第二阶段:剩余 5% 作为质量保证金,后续服务期结束后无息支付。
六、售后服务
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内,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响应,8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维修调换的费用。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 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五 /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 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3)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5 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乙方偿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 5 /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 30 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5 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货款及其利息。
(3)乙方货物经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乙方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乙方须在 20 天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另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5 的赔偿金给甲方。
(4)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八、争议解决办法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
2.本合同的约定与甲方的磋商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的约定内容为准。
3.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章并经代理机构存档编号后生效。甲方、乙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
甲方:南江县林业局(盖章) 乙方:巴中市鼎汉大唐传媒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巴州区丽阳时代2号楼4层1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巴中金桥支行
账 号: 账 号:
电 话: 电 话:0827-5330609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