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林业局2022年度林业行政案件公示表

2022-08-10 17:43 来源: 政府办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案件名称 违法行为主体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 备注
1 林罚决字[2022]第08号 非法收购、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个人 南江县林业局2022年度林业行政案件公示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1.没收野生乌梢蛇6条、黄锦蛇2条、菜花蛇1条,共计9条;2.并处违法收购野生蛇价值1倍的罚款,计2700元。 南江县林业局
2 林罚决字[2022]第09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法人 xx单位于2020年4月在南江县xx镇xx村未取得临时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堆放弃渣,擅自改变林地用途5307平方米(7.96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责令于12个月内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132675元。  南江县林业局
3 南林罚决字[2022]第10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法人 xx单位于2020年5月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在南江县xx镇xx村修建xx基地承建生活区工程超审批范围施工,擅自改变林地面积7679平方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责令于12个月内恢复原状;2. 并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230370.00元。 南江县林业局
4 南林罚决字[2022]第11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法人 xx单位于2020年5月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在南江县xx镇xx村修建xx基地承建xx号生产线工程超审批范围施工,擅自改变林地面积12132平方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责令于12个月内恢复原状;2.并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363960.00元。  南江县林业局
5 南林罚决字(2022)第12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法人 xx单位于2020年5月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在南江县xx镇xx村修建xx基地承建xx号生产线工程超审批范围施工,擅自改变林地面积17311平方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责令于12个月内恢复原状;2.并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519330.00元。  南江县林业局
6 南林罚决字[2022]第13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法人 xx单位于2019年11月在南江县xx镇xx村未取得临时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修建施工便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851平方米(其中公益林面积1593平方米,计2.39亩;商品林面积258平方米,计0.39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责令于12个月内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商品林)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公益林)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34440元。                                           南江县林业局
7 林罚决字[2022]第16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法人  xx单位于2019年8月在南江县xx镇xx村未取得临时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开挖洞脸、进场道路占用、堆放弃渣,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666.6平方米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责令于12个月内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6666元。 南江县林业局
8 南林罚决字[2022]第17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法人 xx单位于2019年12月在南江县xx镇xx村未取得临时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堆放弃渣,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026平方米(其中占用公益林面积1466平方米,计2.20亩;商品林面积560平方米,计0.84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责令于12个月内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商品林)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公益林)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34920元。                                          南江县林业局
9  南林罚决字[2022]第19号 非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案 个人 xx于2020年10月1日后在xx镇xx村养殖场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王锦蛇110条。构成非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1.处2000.00元罚款。2. 并处没收王锦蛇110条。 南江县林业局
10 林罚决字[2022]第20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法人 xx公司于2018年6月在未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情况下,在南江县xx镇xx村占用林地实施旱沙矿开采,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266.54平方米(1.9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责令于12个月内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2665.4元。 南江县林业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